股票简称:首航新能 股票代码:301658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OFARSOLAR Co., Ltd.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高新奇科技楼11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特别提示如无特别说明,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新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4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网址(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
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23.7114万股,发行后总股本41,237.1135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3,872.800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9.3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11.8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本次发行价格为11.8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截至2025年3月1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9.26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截至2025年3月19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3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3年) |
300274.SZ | 阳光电源 | 69.58 | 4.5531 | 4.4451 | 15.28 | 15.65 |
300763.SZ | 锦浪科技 | 52.96 | 1.9516 | 1.9684 | 27.14 | 26.91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3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3年) |
688390.SH | 固德威 | 45.94 | 3.5126 | 3.3237 | 13.08 | 13.82 |
300827.SZ | 上能电气 | 32.14 | 0.7951 | 0.7669 | 40.42 | 41.91 |
688717.SH | 艾罗能源 | 55.66 | 6.6539 | 6.5018 | 8.37 | 8.56 |
605117.SH | 德业股份 | 93.67 | 2.7755 | 2.8723 | 33.75 | 32.61 |
平均值 | 23.01 | 23.24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3月19日(T-3日)。注1:2023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总股本。注2: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本次发行价格11.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5.8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5年3月19日(T-3日)发布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19.26倍;低于可比公司2023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
23.24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由此可能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关注相关全部风险因素的描述,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一)境外销售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59,958.94万元、399,321.78万元、282,293.64万元和122,026.6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01%、89.61%、75.57%和83.19%。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贸易政策、政治环境、产业政策等因素存在一定差异,上述因素的变化将对公司在当地的销售情况产生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销售目的国意大利、波兰等均出台光伏、储能行业支持政策,相关支持政策对发行人的销售规模的增长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如果未来公司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的当地政治、经济环境和行业政策等发生不利变化,如实施“双反”政策等,将会对公司的业务开拓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国内外光伏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近年来,世界各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普遍持鼓励态度,纷纷出台产业政策、财政补贴政策支持行业发展。其中,光伏行业为国内外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行业景气度受国家政策的影响程度较大,各个国家及地区制定了不同程度的补贴或支持政策以推动光伏行业的发展。目前,光伏发电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已成为行业发展趋势,如未来各国政府逐步减少或取消光伏发电的补贴或支持政策,或推出其他调控政策,可能会对于当地光伏市场装机需求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导致发行人在当地的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出现下滑。
(三)业绩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82,564.05万元、445,671.20万元、374,325.25万元和146,917.5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5,773.34万元、84,212.32万元、30,644.09万元和12,255.9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销售区域为欧洲等境外地区,主要产品为光伏并网逆变器、光伏储能逆变器及储能电池等。2022年度,由于乌克兰危机给欧洲带来的能源供给冲击叠加全球通货膨胀的影响,欧洲主要国家的电力价格上涨较为明显,欧洲主要国家客户对电力价格经济性的考虑占据了更为重要的位置,对电力供应的稳定性亦产生了更高的要求,从而拉动了国内具有产业链竞争优势的光伏、储能等新能源相关产品出口。2023年下半年以来,随着乌克兰危机影响趋缓,欧洲天然气供应量、储存量逐渐回升,欧洲主要国家电力价格有所下降,使得居民及工商业储能市场需求有所放缓,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2022年度有所回落。
产业政策变动、行业供求关系变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均可能会对公司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若行业支持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动,欧洲等地区能源供需变动使得电力等能源价格大幅度下跌或下游市场需求饱和等行业不利影响因素出现,则可能导致市场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减少;随着国内外厂商在储能领域的积极布局,市场供给增加,行业竞争加剧,或市场饱和导致竞争加剧;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电芯、半导体器件等出现价格大幅上升趋势,将
导致公司采购成本增加;上述因素均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盈利能力下降、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四)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202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出具了《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13712号)。公司预测2024年度营业收入271,273.30万元,预测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490.75万元,预测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23,586.37万元。公司盈利预测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公司2025年业绩及未来业绩受市场及产品发展趋势、境外市场对中国新能源产业链政策、毛利率和费用率等因素影响,如公司下游市场需求放缓,海外对国内新能源行业出海政策恶化、毛利率下滑和费用率上升等,2025年及未来业绩存在进一步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以公司2024年盈利预测的营业收入271,273.30万元分别下降15%、30%进行敏感性测算,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30,582.30万元、189,891.31万元;在主要财务指标均采取谨慎性假设的基础上(测算选取毛利率低于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公司经测算的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5,029.00万元、11,916.70万元。
(五)新技术研发失败的风险
光伏并网逆变器、光伏储能逆变器等产品的研发过程中涉及技术繁多,涵盖电力系统设计技术、半导体技术、电力电子技术、微电脑技术和软件算法编程技术等。光伏并网逆变器、光伏储能逆变器的转换效率、与电网的交互能力等指标,将直接影响到光储系统的效率和稳定性,因此技术研发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用分别为9,422.53万元、19,253.41万元、30,834.50万元和15,376.66万元,研发投入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持续进行新产品研发投入,部分大功率逆变器及集中式储能系统已形成规模化收入,未来公司亦将持续进行对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如果公司技术研发失败或新技术
未能符合行业技术路线发展趋势要求,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竞争力下降,从而对公司的业务拓展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主要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包括IGBT、IC等半导体器件,前述原材料的国内供应商数量有限,且相较于安森美、英飞凌等海外知名供应商,其产品质量参数尚无法完全满足公司及客户对于产品品质的要求,因此公司前述原材料采购仍以进口为主,且预计短期内无法完全实现国产替代。如未来国际贸易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主要原材料出现供应短缺,或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光伏逆变器行业竞争较为充分,目前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市场竞争格局。在全球光伏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内外大型企业不断进行产能扩张和市场开拓。同时,光伏行业较为广阔的发展前景也吸引新的竞争者进入,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如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在客户开拓、产品研发、生产组织、成本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保持持续提升,市场竞争地位将受到一定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27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27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首航新能”,证券代码为“301658”。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38,728,00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2025年4
月2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4月2日
(三)股票简称:首航新能
(四)股票代码:30165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1,237.1135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123.7114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72.8009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364.3126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
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2,507.2114万股。其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2,509,105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6.08%。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 (万股) | 占比(%)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许韬 | 17,303.7202 | 41.96 | 2028年4月2日 |
皓首为峰投资 | 4,194.7038 | 10.17 | 2028年4月2日 | |
百竹成航投资 | 3,462.4157 | 8.40 | 2028年4月2日 | |
易德刚 | 3,009.7941 | 7.30 | 2028年4月2日 | |
仲其正 | 1,798.7845 | 4.36 | 2028年4月2日 | |
徐志英 | 1,558.0871 | 3.78 | 2028年4月2日 | |
刘绍刚 | 1,558.0871 | 3.78 | 2026年4月2日 | |
问鼎投资 | 1,113.4021 | 2.70 | 2026年4月2日 | |
陶诚 | 1,038.7247 | 2.52 | 2026年4月2日 | |
深创投 | 496.4400 | 1.20 | 2026年4月2日 | |
红土一号 | 354.6000 | 0.86 | 2026年4月2日 | |
红土创业 | 212.7600 | 0.52 | 2026年4月2日 |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 (万股) | 占比(%) | |||
领汇基石 | 180.0000 | 0.44 | 2026年4月2日 | |
华金领翊 | 108.0000 | 0.26 | 2026年4月2日 | |
智数投资 | 108.0000 | 0.26 | 2026年4月2日 | |
同创致隆 | 101.3143 | 0.25 | 2026年4月2日 | |
加法贰号 | 72.0000 | 0.17 | 2026年4月2日 | |
长久集团 | 72.0000 | 0.17 | 2026年4月2日 | |
容岗 | 72.0000 | 0.17 | 2028年4月2日 | |
张虎胆 | 65.8543 | 0.16 | 2026年4月2日 | |
杨小卫 | 50.6571 | 0.12 | 2026年4月2日 | |
徐晓明 | 50.6571 | 0.12 | 2026年4月2日 | |
远望咨询 | 41.9400 | 0.10 | 2028年4月2日 | |
兴睿永瀛 | 36.0000 | 0.09 | 2028年4月2日 | |
姚晓辉 | 25.3286 | 0.06 | 2026年4月2日 | |
刘强 | 18.0000 | 0.04 | 2028年4月2日 | |
刘文杰 | 10.1314 | 0.02 | 2026年4月2日 | |
小计 | 37,113.4021 | 90.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2,256.3009 | 5.47 | 2025年4月2日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250.9105 | 0.61 | 2025年10月2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1,616.5000 | 3.92 | 2025年4月2日 | |
小计 | 4,123.7114 | 10.00 | - | |
合计 | 41,237.1135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根据深交所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23年3月31日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之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2条,其中标准(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发行人净利润情况满足以上标准,因此公司选择该条件作为申请上市标准。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11711号),并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2022年度和2023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84,212.32万元和30,644.09万元,满足上述条件“(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此外,公司亦符合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SOFARSOLAR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371,134,021元 |
法定代表人 | 许韬 |
成立日期 | 2013年6月7日 |
整体变更 | 2020年10月28日 |
住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高新奇科技楼11层 |
邮政编码 | 518101 |
联系电话 | 0755-23050619 |
传真号码 | 0755-23050619 |
互联网网址 | www.sofarsolar.com |
电子信箱 | ir@sofarsolar.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 | 龚书玄 |
投资者关系电话号码 | 0755-23050619 |
经营范围 |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储能技术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气设备修理;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主营业务 |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新能源电力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太阳能电力的转换、存储与管理,为工商业用户、家庭用户及地面电站等提供光伏发电与储能系统设备,核心产品涵盖组串式光伏并网逆变器、光伏储能逆变器、储能电池及光伏系统配件等。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 止日期 | 直接持 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 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 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许韬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3.9.28-2026.9.28 | 17,303.7202 | 通过皓首为峰投资持有435.2498万股,通过百竹成航投资持有1,839.4598万股 | 19,578.4298 | 52.75% | - |
2 | 易德刚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3.9.28-2026.9.28 | 3,009.7941 | 通过皓首为峰投资持有237.5376万股,通过百竹成航投资持有207.7449万股 | 3,455.0766 | 9.31% | - |
3 | 仲其正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3.9.28-2026.9.28 | 1,798.7845 | 通过皓首为峰投资持有255.5387万股 | 2,054.3232 | 5.54% | - |
4 | 徐锡钧 | 董事 | 2023.9.28-2026.9.28 | - | 通过皓首为峰投资持有43.8496万股 | 43.8496 | 0.12% | - |
5 | 龚书玄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2023.9.28-2026.9.28 | - | 通过百竹成航投资持有105.3197万股 | 105.3197 | 0.28% | - |
6 | 邱波 | 董事 | 2023.9.28-2026.9.28 | - | - | - | - | - |
7 | 黄兴华 | 独立董事 | 2023.9.28-2026.9.28 | - | - | - |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 止日期 | 直接持 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 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 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8 | 孔玉生 | 独立董事 | 2023.9.28-2026.9.28 | - | - | - | - | - |
9 | 陈凡 | 独立董事 | 2023.9.28-2026.9.28 | - | - | - | - | - |
10 | 张昭坚 | 监事会主席 | 2023.9.28-2026.9.28 | - | - | - | - | - |
11 | 苗秀姝 | 监事 | 2023.9.28-2026.9.28 | - | - | - | - | - |
12 | 喻梅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3.9.28-2026.9.28 | - | - | - | - | - |
13 | 舒斯雄 | 副总经理 | 2023.9.28-2026.9.28 | - | 通过皓首为峰投资持有138.4966万股 | 138.4966 | 0.37% | - |
14 | 余峰 | 副总经理 | 2023.9.28-2026.9.28 | - | 通过百竹成航投资持有70.0000万股 | 70.0000 | 0.19% | - |
15 | 刘立新 | 财务总监 | 2023.9.28-2026.9.28 | - | 通过皓首为峰投资持有165.3269万股,通过百竹成航投资持有173.1207万股 | 338.4476 | 0.91% |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许韬。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37,113.4021万元,许韬直接持有公司17,303.720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62%,并通过持有皓首为峰投资10.38%份额,间接持有公司1.17%的股权,通过持有百竹成航投资
53.13%份额,间接持有公司4.96%的股权,许韬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52.75%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2、公司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许韬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17,303.720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62%;皓首为峰投资持有公司
11.30%的股份,许韬系皓首为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皓首为峰投资
10.38%份额,间接持有公司1.17%的股份,且通过皓首为峰投资控制公司11.30%的表决权。;百竹成航投资持有公司9.33%的股份,许韬系百竹成航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百竹成航投资53.13%份额,间接持有公司4.96%的股份,且通过百竹成航投资控制公司9.33%的表决权。
综上所述,许韬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52.75%的股份,通过直接持股及担任皓首为峰投资和百竹成航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控制公司67.26%的表决权,因此许韬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许韬先生,196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作经历:主要曾任江苏理工大学讲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员工、深圳市天时利通讯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汇河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信阳市首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深圳市首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首航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6月参与设立深圳市首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曾任深圳市首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发行人于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0年12月、2022年2月、2022年3月及2022年5月通过皓首为峰投资和百竹成航投资2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向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其中皓首为峰投资持有公司11.30%股权,百竹成航投资持有公司9.33%股权。发行人持股平台基本情况及具体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1)皓首为峰投资,持有发行人4,194.7038万股,持股比例为11.30%,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皓首为峰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深圳市皓首为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ELHK5P |
主要经营场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大仟工业厂区1号厂房3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许韬 |
出资额 | 605.7481万元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不含信托、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
成立日期 | 2018年12月20日 |
合伙期限 | 2018年12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
皓首为峰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的员工,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皓首为峰投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 (万股) |
1 | 许韬 | 普通合伙人 | 62.85 | 10.38 | 435.2498 |
2 | 肖荣 | 有限合伙人 | 114.64 | 18.92 | 793.8426 |
3 | 李雄华 | 有限合伙人 | 113.63 | 18.76 | 786.8956 |
4 | 孙郑晨 | 有限合伙人 | 66.63 | 11.00 | 461.4285 |
5 | 王亮 | 有限合伙人 | 44.13 | 7.29 | 305.6198 |
6 | 王金峰 | 有限合伙人 | 44.13 | 7.29 | 305.6198 |
7 | 仲其正 | 有限合伙人 | 36.90 | 6.09 | 255.5387 |
8 | 易德刚 | 有限合伙人 | 34.30 | 5.66 | 237.5376 |
9 | 董亚武 | 有限合伙人 | 30.63 | 5.06 | 212.1346 |
10 | 刘立新 | 有限合伙人 | 23.87 | 3.94 | 165.3269 |
11 | 舒斯雄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3.30 | 138.4966 |
12 | 徐锡钧 | 有限合伙人 | 6.33 | 1.05 | 43.8496 |
13 | 刘朋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33 | 13.8496 |
14 | 段芳 | 有限合伙人 | 0.70 | 0.12 | 4.8473 |
15 | 涂建中 | 有限合伙人 | 0.70 | 0.12 | 4.8473 |
16 | 黄恒 | 有限合伙人 | 0.50 | 0.08 | 3.4624 |
17 | 李舒成 | 有限合伙人 | 0.50 | 0.08 | 3.4624 |
18 | 佘畅 | 有限合伙人 | 0.50 | 0.08 | 3.4624 |
19 | 王松阳 | 有限合伙人 | 0.50 | 0.08 | 3.4624 |
20 | 刘奎 | 有限合伙人 | 0.40 | 0.07 | 2.7699 |
21 | 康江 | 有限合伙人 | 0.29 | 0.05 | 2.0000 |
22 | 潘强 | 有限合伙人 | 0.29 | 0.05 | 2.0000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 (万股) |
23 | 谭浩 | 有限合伙人 | 0.22 | 0.04 | 1.5000 |
24 | 张丽伟 | 有限合伙人 | 0.22 | 0.04 | 1.5000 |
25 | 陈磊 | 有限合伙人 | 0.14 | 0.02 | 1.0000 |
26 | 彭慧 | 有限合伙人 | 0.14 | 0.02 | 1.0000 |
27 | 韦金素 | 有限合伙人 | 0.14 | 0.02 | 1.0000 |
28 | 周炎英 | 有限合伙人 | 0.14 | 0.02 | 1.0000 |
29 | 袁方 | 有限合伙人 | 0.14 | 0.02 | 1.0000 |
30 | 陈俊玲 | 有限合伙人 | 0.14 | 0.02 | 1.0000 |
合计 | 605.75 | 100.00 | 4,194.7038 |
(2)百竹成航投资,持有发行人3,462.4157万股,持股比例为9.33%,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百竹成航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深圳市百竹成航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ELCL10 |
主要经营场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大仟工业厂区1号厂房3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许韬 |
出资额 | 500.00万元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
成立日期 | 2018年12月20日 |
合伙期限 | 2018年12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
百竹成航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的员工,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百竹成航投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 (万股) |
1 | 许韬 | 普通合伙人 | 265.63 | 53.13 | 1,839.4598 |
2 | 印荣方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12.00 | 415.4898 |
3 | 易德刚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6.00 | 207.7449 |
4 | 刘立新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5.00 | 173.1207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 (万股) |
5 | 龚书玄 | 有限合伙人 | 15.21 | 3.04 | 105.3197 |
6 | 李志英 | 有限合伙人 | 15.21 | 3.04 | 105.3197 |
7 | 余峰 | 有限合伙人 | 10.11 | 2.02 | 70.0000 |
8 | 资志翔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2.00 | 69.2483 |
9 | 朱勇平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2.00 | 69.2483 |
10 | 金红元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2.00 | 69.2483 |
11 | 吴芳 | 有限合伙人 | 7.33 | 1.47 | 50.7744 |
12 | 王辉 | 有限合伙人 | 5.21 | 1.04 | 36.0714 |
13 | 郭明平 | 有限合伙人 | 5.00 | 1.00 | 34.6241 |
14 | 英震 | 有限合伙人 | 4.00 | 0.80 | 27.6993 |
15 | 崔月 | 有限合伙人 | 2.50 | 0.50 | 17.3120 |
16 | 仰冬冬 | 有限合伙人 | 2.50 | 0.50 | 17.3120 |
17 | 官威 | 有限合伙人 | 2.50 | 0.50 | 17.3120 |
18 | 李雄华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40 | 13.8496 |
19 | 姜国中 | 有限合伙人 | 1.50 | 0.30 | 10.3872 |
20 | 杨剑辉 | 有限合伙人 | 1.50 | 0.30 | 10.3872 |
21 | 陈恩志 | 有限合伙人 | 1.50 | 0.30 | 10.3872 |
22 | 白臣 | 有限合伙人 | 1.50 | 0.30 | 10.3872 |
23 | 李亚顺 | 有限合伙人 | 1.50 | 0.30 | 10.3872 |
24 | 王涛 | 有限合伙人 | 1.50 | 0.30 | 10.3872 |
25 | 周征武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20 | 6.9248 |
26 | 尹恒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20 | 6.9248 |
27 | 卢颖娴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20 | 6.9248 |
28 | 李莎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20 | 6.9248 |
29 | 周瑞洁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20 | 6.9248 |
30 | 张雪琴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20 | 6.9248 |
31 | 陈标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20 | 6.9248 |
32 | 张攀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20 | 6.9248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 (万股) |
33 | 苏班 | 有限合伙人 | 0.80 | 0.16 | 5.5398 |
合计 | 500.00 | 100.00 | 3,462.4157 |
(二)员工的服务期与限售期限
员工持股平台皓首为峰投资、百竹成航投资承诺:
“自首航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首航新能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皓首为峰投资、百竹成航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首航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首航新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10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担任首航新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航新能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首航新能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控制权的影响及上市后行权安排
1、股权激励对经营状况的影响
公司通过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增强了团队凝聚力,激发了员工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研发、管理和经营团队的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经营成果的提升及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2、股权激励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公司因员工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821.64万元、7,214.91万元、3,022.92万元和2,515.4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2%,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有限。
3、股权激励对控制权的影响
上述股权激励实施前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4、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许韬 | 17,303.7202 | 46.62 | 17,303.7202 | 41.9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皓首为峰投资 | 4,194.7038 | 11.30 | 4,194.7038 | 10.1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百竹成航投资 | 3,462.4157 | 9.33 | 3,462.4157 | 8.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易德刚 | 3,009.7941 | 8.11 | 3,009.7941 | 7.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仲其正 | 1,798.7845 | 4.85 | 1,798.7845 | 4.3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徐志英 | 1,558.0871 | 4.20 | 1,558.0871 | 3.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刘绍刚 | 1,558.0871 | 4.20 | 1,558.0871 | 3.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问鼎投资 | 1,113.4021 | 3.00 | 1,113.4021 | 2.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陶诚 | 1,038.7247 | 2.80 | 1,038.7247 | 2.5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深创投 | 496.4400 | 1.34 | 496.4400 | 1.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红土一号 | 354.6000 | 0.96 | 354.6000 | 0.8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红土创业 | 212.7600 | 0.57 | 212.7600 | 0.5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领汇基石 | 180.0000 | 0.48 | 180.0000 | 0.4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华金领翊 | 108.0000 | 0.29 | 108.000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智数投资 | 108.0000 | 0.29 | 108.000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同创致隆 | 101.3143 | 0.27 | 101.3143 | 0.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加法贰号 | 72.0000 | 0.19 | 72.0000 | 0.1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长久集团 | 72.0000 | 0.19 | 72.0000 | 0.1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容岗 | 72.0000 | 0.19 | 72.0000 | 0.1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张虎胆 | 65.8543 | 0.18 | 65.8543 | 0.1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杨小卫 | 50.6571 | 0.14 | 50.6571 | 0.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徐晓明 | 50.6571 | 0.14 | 50.6571 | 0.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远望咨询 | 41.9400 | 0.11 | 41.9400 | 0.1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兴睿永瀛 | 36.0000 | 0.10 | 36.0000 | 0.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姚晓辉 | 25.3286 | 0.07 | 25.3286 | 0.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刘强 | 18.0000 | 0.05 | 18.0000 | 0.0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刘文杰 | 10.1314 | 0.03 | 10.1314 | 0.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250.9105 | 0.6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37,113.4021 | 100.00 | 37,364.3126 | 90.61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2,256.3009 | 5.47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616.5000 | 3.92 | - |
小计 | - | - | 3,872.8009 | 9.39 | - |
合计 | 37,113.4021 | 100.00 | 41,237.1135 | 100.00 | - |
注1:针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已根据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对应的限售期更晚,因此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注2: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3: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4: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7,507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许韬 | 17,303.7202 | 41.9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皓首为峰投资 | 4,194.7038 | 10.1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百竹成航投资 | 3,462.4157 | 8.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易德刚 | 3,009.7941 | 7.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仲其正 | 1,798.7845 | 4.3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徐志英 | 1,558.0871 | 3.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刘绍刚 | 1,558.0871 | 3.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问鼎投资 | 1,113.4021 | 2.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陶诚 | 1,038.7247 | 2.5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深创投 | 496.4400 | 1.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总计 | 35,534.1593 | 86.17 | - |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战略配售。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123.711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1.8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2.8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4.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4.2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5.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1.67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
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64.948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00%。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跟投。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164.9484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331.9614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80.8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91.7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19.20%。根据《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332.45286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824.75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7.2114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60.8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616.5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39.2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0.0218772048%,有效申购倍数为4,570.96786倍。
根据《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5年3月26日(T+2日)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6,104,419股,缴款认购金额190,032,144.2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60,581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25,072,114股,缴款认购金额295,850,945.20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国泰君安包销,国泰君安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0,581股,包销金额为714,855.80元。国泰君安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0.1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8,659.7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407.5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41,252.25万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3月28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5)第3457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具体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为7,407.55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 金额(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4,348.10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547.17 |
律师费用 | 990.00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86.79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35.49 |
合计 | 7,407.55 |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发行费用为1.80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1,252.25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09元/股(按照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83元/股(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的财务报表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4年度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以下简称“《审阅报告》”)。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5年1-3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之“(二)2025年1-3月的业绩预计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1 |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 337060100100689688 |
2 | 广东首航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 41002900040073982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5年3月14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3、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君安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国泰君安同意推荐首航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联系电话 | 021-38676666 |
传真 | 021-38670666 |
保荐代表人 | 刘怡平、强强 |
联系人 | 刘怡平、强强 |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泰君安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刘怡平、强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刘怡平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管理学学士。先后参与了圣元环保IPO、天元股份IPO、铭利达IPO、中复神鹰IPO、华立股份非公开项目、科顺股份可转债项目的运作与发行。刘怡平先生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强强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工商管理硕
士。先后参与了天元股份IPO、欧派家居IPO、铭利达IPO、中航机电非公开项目、欧派家居可转债、雅致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达华智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航机电可转债项目、铭利达可转债项目、科顺股份可转债项目的运作与发行。强强先生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徐志英,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皓首为峰投资、百竹成航投资、易德刚、仲其正,公司股东远望咨询、兴睿永瀛、刘强、容岗承诺
自首航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首航新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公司股东深创投、长久集团、问鼎投资、红土创业、红土一号、同创致隆、华金领翊、领汇基石、加法贰号、智数投资、杨小卫、张虎胆、刘文杰、姚晓辉、徐晓明承诺
自取得首航新能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首航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首航新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3、公司股东刘绍刚、陶诚承诺
自首航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首航新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首航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首航新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10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担任首航新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航新能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首航新能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相关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5、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徐志英承诺
首航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首航新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10月2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航新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徐志英承诺
在前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规范诚信履行股东
义务,不协助首航新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违规减持首航新能股份。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皓首为峰投资、百竹成航投资承诺在前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不协助首航新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违规减持首航新能股份。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的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为维护首航新能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中,公司将优先选用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在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依次选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方式。但选用增持股票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一)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应当于10日内召开,并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回购股票数量已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将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每12个月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条件触发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增持股票数量已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每12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如公司在已实施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增持公司股票的前提下,公司股票仍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该等增持方案须规定任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用以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税后金额的30%。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后,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增持股票数量已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每12个月内,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约束与监督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
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直至其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或采取其他有效的补救措施为止。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相关主体实际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公司未来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并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上述预案对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有效,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2、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首航新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首航新能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四)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参见“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欺诈发行行为。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上述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的时间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上述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首航新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欺诈发行行为。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首航新能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首航新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上述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的时间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若上述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总股本亦有相应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预计未来几年净利润仍将保持持续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运营期,此期间股东回报主要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能力没有大幅提高,则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下降的风险。
本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大力开拓市场、坚持自主研发,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大力开拓市场,积极开发新客户,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进一步加强在自主研发、新产品制造方面的投入,提升公司在新能源电力设备等产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将依托强大的技术研发实力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准确把握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本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三、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首航新能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首航新能利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况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三千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5、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因首航新能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首航新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因首航新能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申报会计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首航新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首航新能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首航新能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首航新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首航新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首航新能及其下属子公司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首航新能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则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1)停止生产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首航新能的经营体系;(4)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首航新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首航新能的利益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针对股东信息披露作出的专项承诺如下: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深圳市加法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加法贰号”)持有公司0.19%的股份,股权穿透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通过加法贰号间接持有公司0.0003%股份的情形。加法贰号为市场化募资的私募基金,前述间接持股关系不影响保荐机构的独立性。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形;
(三)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十一)关于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首航新能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首航新能签订正式的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交易过程中将不会要求或接受首航新能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首航新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首航新能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首航新能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人/本企业作为首航新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十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视情况通过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视情况通过首航新能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首航新能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首航新能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首航新能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本人在作为首航新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首航新能若未履行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视情况通过首航新能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首航新能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持有的首航新能股份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首航新能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视情况通过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十三)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韬及其控制的皓首为峰投资、百竹成航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徐志英、易德刚、仲其正承诺:
首航新能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首航新能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首航新能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6个月。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十四)其他重要承诺
1、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已经就避免占用公司资金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要求及规定,确保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首航新能的资产和资源。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如有)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首航新能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人/本企业作为首航新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已聘请具备资格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5、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