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路通股票代码:30055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世春住所/地址:北京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司法拍卖)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ST路通/上市公司 | 指 |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华晟云城 | 指 | 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吴世春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吴世春通过阿里资产平台公开拍卖取得华晟云城持有的14,875,071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44%)
公司章程 | 指 |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10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11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3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7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8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十节 备查文件 ...... 20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吴世春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住所和联系地址 | 北京市 |
身份证号码 | 2201021977******** |
境外永久居留权 | 无 |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14,875,071股,持股比例为7.44% |
(二)信息披露人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
吴世春先生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起止时间 | 任职单位 | 担任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含间接) |
2014-04至今 | 宁波梅花天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长,经理 | 投资管理 | 浙江省 | 是 |
2023-07至今 | 北京梅岭青远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长,经理 | 投资管理 | 北京市 | 是 |
2016-04至今 | 深圳梅岭高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投资管理 | 广东省 | 是 |
2019-12至今 | 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 | 北京市 | 是 |
2021-09至今 | 厦门春暖花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投资管理 | 福建省 | 是 |
2016-04至今 | 宁波航海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投资管理 | 浙江省 | 是 |
除此之外,吴世春先生还在前述企业所投资的部分企业中担任董事或监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
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情况 | 经营范围 |
1 | 宁波梅花天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00 | 67.5%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法律咨询(不含诉讼代理)、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2 | 深圳梅岭高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78% |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 | 杭州锐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500 | 60%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2025年1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共青城青云数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伍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伍静将其持有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梦洁股份”,证券代码:002397)79,632,732股股份(占梦洁股
份总股本的10.65%)转让予共青城青云数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该股份正在办理股票交割手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ST路通和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7日10时至2025年3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阿里资产平台上公开拍卖华晟云城持有的ST路通14,875,071股股份,占ST路通总股本的7.44%,该部分股份由吴世春竞得。本次拍卖股份过户成功后,吴世春持有ST路通14,875,07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44%,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ST路通是宽带网络智能连接和智慧应用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包括网络传输系统、智慧物联应用和相关技术服务,主要产品为G/EPON设备(OLT、ONU)、家用光终端设备、光发射机、光接收机、光放大器等网络传输产品,以及以智慧旅游、智慧平安社区、应急广播、视频监控(雪亮工程)、智慧家庭等为代表的智慧物联应用解决方案和为网络运营商宽带网络建设提供的相关技术服务。吴世春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出于自身投资策略考虑参与司法拍卖。本次权益变动后,吴世春将积极行使股东权利,致力于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暂无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ST路通14,875,071股股份及对应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44%),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华晟云城 | 14,875,071 | 7.44% | - | - |
吴世春 | - | - | 14,875,071 | 7.44% |
贾清 | 12,550,600 | 6.28% | 12,550,600 | 6.28% |
吴爱军 | 10,226,212 | 5.11% | 10,226,212 | 5.11% |
合计 | 37,651,883 | 18.83% | 37,651,883 | 18.83%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华晟云城持有的ST路通14,875,07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44%。本次权益变动过程如下:
根据ST路通2025年2月18日公开披露的《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3月17日10时至2025年3月18日10时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华晟云城持有的ST路通14,875,071股股份,占ST路通总股本的7.44%。
根据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吴世春通过竞买号D7722于2025年3月18日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阿里资产平台上开展的“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4,875,071股”项目公开竞价中,以150,304,350元(壹亿伍仟叁拾万零肆仟叁佰伍拾元)最高应
价竞买成功。2025年3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竞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账户缴清拍卖款项,并于2025年3月27日取得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4)苏0211 执5276号之三),裁定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吴世春时起转移,解除对上述股票的司法冻结及质押,所有轮候冻结自动失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司法拍卖所涉及的华晟云城持有的ST路通14,875,071 股股份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处于被质押及冻结的状态。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3月27日取得的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苏0211 执5276号之三),裁定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吴世春时起转移,解除对上述股票的司法冻结及质押,所有轮候冻结自动失效。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的ST路通14,875,071 股股份完成过户后,均为无限售流通状态,不存在权利受限制情况。
第四节 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竞拍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说明如下:
“1、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3、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
根据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在阿里资产司法拍卖平台上的拍卖公告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拍卖前支付保证金1400万元,并于2025年3月25日支付拍卖余款136,304,350万元。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为改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持续发展能力,需对资产、业务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
对于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中兼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4、保证承诺人未来推荐(如涉及)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承诺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将由上市公司独立控制并支配,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违规占用公司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3、保证上市公司保持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已经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与承诺人控制的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保证上市公司与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自主运作,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承诺人除通过合法程序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相关任职职责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4、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上市公司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5、上述承诺在上市公司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且承诺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承诺人将向上市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尽量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依法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将合法审慎地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并依法履行义务,保证不违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利用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以上承诺在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履行以上各项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网络司法拍卖文件及司法裁定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交易情况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情况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的说明;
10、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
吴世春
签署日期:2025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
吴世春
2025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五三零大厦1号十八层1802室 |
股票简称 | ST路通 | 股票代码 | 30055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吴世春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不适用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信息披露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拟间接取得梦洁股份79,632,732 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 10.65%,该股份正在办理股票交割手续。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有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有数量:0股 持有比例: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14,875,071股 变动比例: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44%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 | 是?否? |
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备注: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否?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
吴世春
签署日期: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