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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无人机:市值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1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公司应以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前提,稳步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着力将公司打造为经营业绩佳、创新能力强、治理体系优、市场认可度高的一流上市公司。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以下简称“市值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

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市值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密切关注行业变化和竞争态势,积极落实发展战略,聚焦主责主业和优势领域,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适时开展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等工作,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公司根据所处发展阶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制定合理、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落实打造“长期、稳定、

可持续”的股东价值回报机制,制定并披露分红规划,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加现金分红频次,优化现金分红节奏,合理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持续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建立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沟通机制,常态化组织各类投资者进行现场座谈交流,向投资者阐明公司的战略定位、功能使命、愿景目标等,并对公司发展方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进行重点说明,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依法合规引导投资者预期,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每年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视情况增加说明会频次、丰富举办形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应积极参加业绩说明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实事求是介绍公司经营情况和成果,充分展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加强与行业分析师的沟通交流,通过接待调研、参加策略会、组织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行业分析师进行常态化对接。广泛邀请投资者、行业分析师、媒体等走进公司,了解公司,增进市场认同。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进一步健全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提升公司透明度,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优化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高水平的编制并披露ESG相关报告;增加必要的主动自愿披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声誉。

(六)股份回购: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业务经营需要,依法合规运用股份回购工具,积极回报投资者,稳定市场情绪,优化资本结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七)公司治理:全面贯彻“两个一以贯之”,持续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

强党的领导,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支持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积极引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尽快组织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 公司应提前谋划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时的应对预案,提高反应速度、决策效率和执行效率,稳定市场情绪,有效维护公司市值。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

第五章 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树立科学市值管理理念,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体系,坚持规范运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证券监管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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