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并结合《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的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的前提下,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母公司报表口径)且现金流充足,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独立董事有权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董事会应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
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一)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依法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等。
八、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