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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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1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3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广联达信息大厦101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董事长袁正刚先生出差原因,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公司董事刘谦先生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820人,代表股份876,549,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0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537,044,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9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2人,代表股份339,505,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079%。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共815人,代表股份532,794,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193,289,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2人,代表股份339,505,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079%。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833,939,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89%;反对42,509,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96%;弃权100,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90,184,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025%;反对42,509,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85%;弃权100,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835,759,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66%;反对40,678,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08%;弃权110,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92,005,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442%;反对40,678,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50%;弃权110,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835,805,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17%;反对40,613,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33%;弃权131,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92,050,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27%;反对

40,613,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7%;弃权131,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佳汇律师、娄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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