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5年3月12日以公告方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31日14:45在上海市青浦区崧盈路577号华测时空智能产业园C座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延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94,113,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276%;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23,818,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341%;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43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0,295,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3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4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94,801,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53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附注:本公告中占比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不为100%,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680,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25%;反对37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92%;弃权53,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368,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424%;反对379,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008%;弃权53,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6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680,9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27%;反对37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89%;弃权54,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368,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432%;反对379,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998%;弃权54,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7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679,1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99.8521%;反对37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89%;弃权55,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367,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413%;反对379,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998%;弃权55,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89%。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苏致富律师、王慈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