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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海龙: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1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642,276,915.85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或“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案号:(2025)京02民初625号,开庭时间暂未确定。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集团”)、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公司”)

(二)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恒天集团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476,052,565.66元及利息122,924,706.66元,上述股权回购价格合计598,977,272.32元;

2、请求判令被告国恒公司协助办理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至原告名下;

3、请求判令被告国恒公司返还原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股东分红43,299,643.53元;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合理支出费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合计642,276,915.85元。

(四)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本案的诉讼事实及诉讼的理由涉及本案诉讼策略,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暂不予披露。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用)》([2025]京02民初635号);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5]

京02民初635号)。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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