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1 证券简称:光庭信息 公告编号:2025-023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授予日:2025年3月31日
2、授予数量:559.2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6.04%
3、授予价格:40.00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庭信息”或“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5年3月31日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4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7人名激励对象授予559.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9.20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6.36%。其中,首次授予559.20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6.04%,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为94.9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0.00元/股。
5、激励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77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第一个归属期 | 2025年度 |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以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0%;或, ②2025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 | 100% |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以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或, ②2025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4,000.00万元。 | 80% |
第二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 | 2026年度 |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以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0%;或, ②2026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00万元。 | 100% |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以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度主营 | 80% |
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0%;或,
②2026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
第三个归属期
第三个归属期 | 2027年度 |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以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00%;或, ②2027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7,000.00万元。 | 100% |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以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0%;或, ②2027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00万元。 | 80%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第一个归属期 | 2026年度 |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以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0%;或, ②2026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00万元。 | 100% |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以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0%;或, ②2026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 | 80% |
第二个归属期
第二个归属期 | 2027年度 |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以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00%;或, ②2027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7,000.00万元。 | 100% |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①以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0%;或, ②2027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00万元。 | 8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
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至F六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 | A | B | C | D | E | F |
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期归属。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归属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为本激励计划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前述相关事项公司已于2025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披露。
2、2025年3月1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张龙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3、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3日,公司在公司内部OA系统向全体员工公示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5年3月2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披露了《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202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才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5年3月31日
2、授予数量:559.2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6.04%
3、授予人数:177人
4、授予价格:40.00元/股
5、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王军德
王军德 | 董事、总经理 | 30.00 | 5.09% | 0.32% |
邬慧海
邬慧海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 | 3.39% | 0.22% |
张龙
张龙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 | 3.39% | 0.22% |
李森林
李森林 | 董事、副总经理 | 12.00 | 2.04% | 0.13% |
葛坤
葛坤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12.00 | 2.04% | 0.13% |
朱敦禹
朱敦禹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2.00 | 2.04% | 0.13% |
WENJIN ZHOU
WENJIN ZHOU | 加拿大子公司总经理 | 12.00 | 2.04% | 0.13% |
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合计170人)
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合计170人) | 441.20 | 74.88% | 4.76% |
首次授予合计(共177人)
首次授予合计(共177人) | 559.20 | 94.91% | 6.04% |
预留部分
预留部分 | 30.00 | 5.09% | 0.32% |
合计
合计 | 589.20 | 100.00% | 6.36%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调整
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以2025年3月31日作为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
559.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7.85元/股(2025年3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3个月、25个月、37个月(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8.21%、23.86%、23.12%(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3个月、25个月、37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8%、1.63%、1.68%(分别采用截至2025年3月28日的一年期、三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28%、0.35%、0.52%(公司最近三年股息率均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2025年3月底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59.2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数量单位:万股;金额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 预计需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2027年度 | 2028年度 |
559.20 | 6,354.75 | 2,541.69 | 2,326.62 | 1,190.45 | 295.98 |
注:
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本次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因此,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授予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中的17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3月31日作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4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7名激励对象授予559.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庭信息已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光庭信息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光庭信息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光庭信息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