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相关规定,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4年度全体独立董事张小燕、崔大桥、蒋春黔、李钟华、曹先军、胡国荣、薛冬峰、俞少俊、杨光亮(其中张小燕、李钟华2024年度的任职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24日;俞少俊、杨光亮2024年度的任职期间为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张小燕、崔大桥、蒋春黔、李钟华、曹先军、胡国荣、薛冬峰、俞少俊、杨光亮的任职经历以及本人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