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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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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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资实业: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1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对中兴华在2024年度审计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公司认为中兴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状况,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规定,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2024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9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05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2人。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0,45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行政监管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纪律处分1次。46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2人次、行政监管措施4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5人次、纪律处分2人次。

二、项目关键人员情况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王春仁,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合伙人,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后连续执业,一直从事证券业务。2013年开始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先后负责过多家新三板、债券发行的审计工作,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签字注册会计师:侯为征,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自2014年起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于2022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多年,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质量控制复核人:刘锦英,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自2001年起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无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况。无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执行审计工作时,能够保持独立性。除正常的审计服务外,事务所与公司管理层、股东及其他相关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投资、经济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关系。

三、质量管理水平

审计过程中,中兴华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以项目复核合伙人、现场负责合伙人、项目经理为项目质量控制主体的三级复核,独立项目质量复核以及专业技术复核。为保证业务质量,中兴华建立了覆盖全流程质量监控措施,主要体现在工作委派、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组织协调与沟通、控制迁移和过程督导、项目质量复核等方面。

四、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中兴华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其审计目标为:实施着重关注质量、风险、诚信、客观性和独立性的审计服务;在前期审计所获取了解的基础上,识别对审计计划的额外效率提升与改进;以及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公开和频繁的沟通。

中兴华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的2024年12月31日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且发表审计意见。

中兴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此外,中兴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他交易有关的审计程序基础上,对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编制的2024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所载资料,与中兴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根据核对结果出具专项说明。

中兴华针对公司的业务和战略,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方案,基于关键要素指标设定重要性水平,基于持续沟通和反馈实施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围绕被审计单位的关键审计事项和重大错报风险等方面展开。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中兴华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质。中兴华后台支持团队参与对审计服务的支持,确保了所执行审计工作的质量,以及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五、评估结论

中兴华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在担任本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审计组成人员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同时也能保持

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收费标准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不存在或有收费项目,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中兴华全面配合公司审计工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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