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柏龄-已离任)作为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任期内,本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审慎行使公司及股东赋予的权利,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任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柏龄先生,1954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教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1983年至1997年,任职于上海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曾任财会教研室主任、财会系主任、审计处处长;1994年至1999年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1997年至2000年,任上海白猫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至2007年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01年至2007年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01年至2012年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融资部总经理、财务总监;2001年至2012年任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2年至2014年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事;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4月至2024年9月任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4月至2024年9月任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0月至20
24年6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任期内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职主任委员。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现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本人及亲属均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情形。本人履职过程中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任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专业作用。本人在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召开前,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任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 | 是否独立董事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李柏龄 | 是 | 7 | 7 | 7 | 0 | 0 | 否 | 3 |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任期内,我认真履行职责,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积极召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并组织审议相关事项,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我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4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 本人应出席会议次数 | 实际出席会议次数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9 | 6 | 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2 | -- | --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 2 | -- | --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1 | -- | -- |
注:“--”代表本人非该委员会成员。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其中本人任期内召开1次;本人积极参会,并对公司募投项目变更、对外担保等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与内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期内,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审阅了公司内审部门出具的2023年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积极与内审部门沟通,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履行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本人与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沟通,确定审计范围及关键审计事项等,针对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并督促审计进度,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会议前,认真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
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仔细阅读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重大事件及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利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时间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积极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任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2024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判断,并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任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4年4月9日、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公司已于2024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任、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备证券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任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任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秦正余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调整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提名秦正余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调整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调整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为:秦正余先生(主任委员、召集人)、赵倩女士、谢宁先生。2024年6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人对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公司的聘任和
选举程序均合法合规。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薪酬方案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方案合理,审议流程合规。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任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为董事会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本人的工作也得到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柏龄
(本页无正文,为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