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应对、及时控制化解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国投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财务)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计划财务部、审计风控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机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计划财务部。第四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二)计划财务部工作职责
1.形成并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2.评估国投财务风险状况,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按程序报请审议;
3.密切关注国投财务经营情况,动态开展风险评估和识别,从成员单位、监管部门及公开信息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息,加强风险监测,做到信息监测到位,风险防范有效。一旦出现风险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第五条 在与国投财务开展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进行信息披露。领导小组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国投财务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若发现国投财务经营状况异常、风险加剧,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第六条 公司与国投财务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国投财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国投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
(二)国投财务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
(三)国投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国投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
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国投财务股东对国投财务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国投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七)国投财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业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相关风险发生后,公司计划财务部应立即向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报告。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应及时分析了解,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敦促国投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国投财务召开联席会议,分析风险动态,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各
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风险化解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国投财务的监督,重新对国投财
务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二条 针对国投财务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风险处置
预案负责人要组织计划财务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
有效地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预案如与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相抵触时,则以最新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准。第十四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