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作为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智能”、“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对国投智能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国投智能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安全研究所有限公司、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新德汇司法鉴定所、江苏税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博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美亚中敏科技有限公司、常熟腾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安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大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检美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检美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美亚商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美亚天信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美亚国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澳门美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投云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资产总额的97%,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98%。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反舞弊、风险评估、全面预算、资金管理、融资管理、税务管理、财务报告、成本费用管理、往来款管理、采购管理、研究与开发、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管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法律事务、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档案与印鉴、基建项目管理、内部信息传递、
信息系统、内部监督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存货管理、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资金管理、合同管理、信息披露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B.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且更正前信息已影响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
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公司内部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
A.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舞弊、其他员工发生较严重集体舞弊行为,并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B.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并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③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项目 | 缺陷影响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利润总额5%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资产总额1% |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1% |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1% |
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项目 | 缺陷影响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利润总额3%≤错报<利润总额5%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资产总额0.5%≤错报<资产总额1% |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 经营收入总额0.5%≤错报<经营收入总额1% |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 所有者权益总额0.5%≤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1% |
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项目 | 缺陷影响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利润总额3%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资产总额0.5% |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0.5% |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0.5%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
A.公司缺乏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B.违犯国家法律、法规;C.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D.主要媒体负面报道频现,涉及面广;E.上年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F.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G.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
②重要缺陷:
A.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B.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C.上年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D.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
③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
项目 | 缺陷影响 |
已经形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或很有可能形成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金额≥利润总额5% |
金额≥资产总额1% | |
金额≥经营收入总额1% | |
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 |
②重要缺陷:
项目 | 缺陷影响 |
已经形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或很有可能形成的直接财 | 利润总额3%≤金额<利润总额5% |
资产总额0.5%≤金额<资产总额1% |
项目 | 缺陷影响 |
产损失金额 | 经营收入总额0.5%≤金额<经营收入总额1% |
所有者权益总额0.5%≤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 |
③一般缺陷:
项目 | 缺陷影响 |
已经形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或很有可能形成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金额<利润总额3% |
金额<资产总额0.5% | |
金额<经营收入总额0.5% | |
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0.5% |
注: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审定数。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4年度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国投智能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一)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国投智能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361Z0276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国投智能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保荐人主要核查程序
通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查国投智能内控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合同、报表、会计记录、审批手续、相关报告、三会会议资料、决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现场调查相关经营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沟通,对国投智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查阅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保荐人结论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国投智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国投智能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轩 张宁湘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5年 3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