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年度述职报告
(宋晓燕)作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2024年度工作中,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积极出席公司2024年度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 的利益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本人基本情况
宋晓燕,法学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法律顾问,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具备了较强的公司治理、企业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经验,并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二、 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均具备独立性要求,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履职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本人因公无法亲自出席,已提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在会前已充分了解议案内容,及时发表了意见。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现场及通讯董事会共9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了3次现场会议和6次通讯会议。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仔细研究,运用自己在法律、管理方面的多年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对所审议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现场调查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出席专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15日。
为支持公司独立董事了解公司当前的市值管理情况以及面临的挑战,2024年12月11日,本人参加了公司与国泰君安联合举办的2024年独立董事调研会。围绕市值管理的政策依据、管理模型和数据分析、面临的主要挑战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
此外,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编制和重要事项审议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介绍,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同时,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微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收阅公司战略投资部汇编的《投资月报》重要监管信息,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4年度,本人在事前充分了解、事中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对日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等相关议案发表了22项同意的独立意见。
序号 | 召开时间 及届次 | 项数 | 发表独立意见的议案 |
1 | 2024年3月28日 第十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 | 11 |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 |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 5.关于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6.关于202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8.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9.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1.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
2 | 2024年4月26日 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 | 6 | 1.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2.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3.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 4.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5.关于聘任公司工程总监的议案 6.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
3 | 2024年6月28日 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 | 1 |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议案 |
4 | 2024年8月29日 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 | 1 | 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5 | 2024年9月27日 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 | 1 |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完成重新论证并继续暂缓实施的议案 |
6 | 2024年10月29日 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 | 1 |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7 | 2024年12月29日 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 | 1 | 关于募投项目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部分调整投资计划并延期、部分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四)董事会以及下属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担任各专委会委员的情况为:
担任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并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
2024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其中,参加了6次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司收购股权、对下属子公司增资项目、投资计划及调整等进行预审。参加了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主要是对换届董事、高管候选人的背景、任职资格等进行预审。参加了11次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主要对公司财务报告、内控合规、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预审;参加了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职业经理人业绩考核和绩效年薪分配、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等进行预审。
四、2024年度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事项
2024年,公司就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本人认为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二)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情况
2024年,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没有发生为子公司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鉴于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较好地完成
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为此,本人对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宜进行了事前审议,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继续聘请上会会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未发生改聘会计事务所的情况。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4年,公司制定上一年度(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元人民币(含税)。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和财务状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部分调整投资计划并延期、部分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人认为这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及公司经营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因上述对募集资金的安排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4年,本人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且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4年度,公司依据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进行内部监督跟踪,形成合理有效的内控体系,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在内控体系下健康、稳定运行。公司现有的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充分发挥法律、管理等经验和专长,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并发表独立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宋晓燕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