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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仁堂: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31

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确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升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发展并落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手册》《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由不少于 3 名董事会成员担任。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判断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主管战略、重大投融资及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等工作的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会议资料准备和项目执行情况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和评审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和评审并提出建议;

(四)指导及审阅公司在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事宜方面的愿景、目标、战略及架构,包括气候相关治理(风险和机遇)、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等核心要素,以确保其符合公司的需要及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际标准;

(五)审查内部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有效性,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评估。分析和掌握国际国内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主要趋势,于必要时采纳并更新公司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政策并确保该等政策与时俱进,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和国际标准;

(六)接收及审查有关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事宜的汇报(包括但不限于可持续发展治理架构的充足性及有效性、关键绩效指标的表现等),定期审视公司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目标进展及完成情况;

(七)审阅年度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披露内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如董事会要求,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以下方面的工作报告:

(一)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长远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年度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报告及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进展;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但应保证全体委员都能接到通知并有合理准备时间。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的确认,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如无法

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前的辅助准备工作和决策内容的落实执行工作。公司主管业务涉及战略、投资和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的高管人员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以下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所属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所属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四)由公司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提交正式提案;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本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五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本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本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六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本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本工作细则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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