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艺集团”)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9)。2025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8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亮先生、张有文先生、林振栋先生:
建艺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建艺集团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建艺集团因与恒大集团相关子公司或项目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形成对恒大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团的债权,恒大集团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双方采用以房产抵债方式进行债务重组。2022年5月10日、2023年2月13日,建艺集团分别与恒大集团子公司深圳市万京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卓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云岳置业有限公司开展以房抵债交易,交易金额合计39,061,426.61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及时披露的事项,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经自查,于2023年8月7日予以补充披露。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及合同、业务单据、OA审批单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建艺集团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唐亮时任建艺集团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关注到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张有文时任建艺集团总经理兼董事,知悉并审批上述债务重组事项,但未关注并督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林振栋时任建艺集团董事会秘书,知悉并审批同意相关债务重组事项,但未意识到债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法定义务并组织披露。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唐亮、张有文、林振栋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公司存在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任职期间、职责分工和履职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1、对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2、对唐亮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对张有文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4、对林振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