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江”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金三江《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金三江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金三江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本次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包括所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单位;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全面考虑了公司及所有部门、下属单位的所有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库存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筹资、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与沟通、环境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会活动与职工之家、内部审计控制与监督等要素。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持续努力下,公司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量和定性标准按照下列指标和原则进行确定。其中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是以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即对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者已经导致财务报表中某个科目的错报、漏报(即内部控制缺陷影响额)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合并报表中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比较,判定内部控制缺陷的类型。具体如下表所示:
类别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定性标准 |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4、公司对已公布的财务报表进行重大更正; 5、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6、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7、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 1、对于期末财务报告 的控制存在一项或者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2、中层及以下管理人 员舞弊; 3、公司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漏洞。 | 除上述重大缺 陷、重要缺陷之 外的其他控制缺 陷,则认定为一 般缺陷。 |
定量标准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1、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5%; 2、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10%; 3、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5%。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1、营业收入总额的3%≤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5%; 2、利润总额的5%≤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10%; 3、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5%。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1、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3%; 2、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 3、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管理现状和发展要求,在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和定量标准,根据其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认定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其中:
定量标准,即涉及金额大小,根据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绝对金额制定;定性标准结合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所采用标准直接取决于该内部控制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小,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根据损失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比率作为判断标准,具体如下:
重大缺陷:经济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5%
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3%≤经济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5%
一般缺陷:经济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3%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2)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上述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根据影响程度确定。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关于金三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三江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金
三江《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昌
郑晓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