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解释第18号,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
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业务无实质性影响,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