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
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房地产、旅游、物业服务板块主要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与沟通、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
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小于或等于利润总额的3% | 大于利润总额的3%且小于或等于利润总额的5% | 大于利润总额的5% |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 小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1% | 大于营业收入的1%且小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3% | 大于营业收入的3%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小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1% | 大于资产总额的1%且小于或等于资产总额3% | 大于资产总额的3%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存在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重大错报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 |
重要缺陷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可能导致偏离控制目标的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 |
一般缺陷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存在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利润总额潜在影响 | 小于或等于利润总额的3% | 大于利润总额的3%且小于或等于利润总额的5% | 大于利润总额的5% |
营业收入潜在影响 | 小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1% | 大于营业收入的1%且小于或等于营业收入的3% | 大于营业收入的3% |
资产总额潜在影响 | 小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1% | 大于资产总额的1%且小于或等于资产总额3% | 大于资产总额的3%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内部监督无效; |
③直接影响战略规划的实施;
④直接导致投资决策的失误;
⑤直接导致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或漏报;
⑥负面消息在全国范围内流转,引起政府部门或监管
机构关注并展开调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消除;
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政策、其他规范性文
件等,导致中央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并被处以罚款或罚金,同时被限令退出市场、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关闭等;
⑧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或应诉,因违反诉讼
(仲裁)时效规定、遗失关键证据、诉讼(仲裁)策略不当、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诉讼(仲裁)保全措施等,导致公司无法持续经营。
③直接影响战略规划的实施; ④直接导致投资决策的失误; ⑤直接导致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或漏报; ⑥负面消息在全国范围内流转,引起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关注并展开调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消除; 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导致中央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并被处以罚款或罚金,同时被限令退出市场、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关闭等; ⑧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或应诉,因违反诉讼(仲裁)时效规定、遗失关键证据、诉讼(仲裁)策略不当、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诉讼(仲裁)保全措施等,导致公司无法持续经营。 | |
重要缺陷 | ①间接影响战略规划的实施; ②间接导致投资决策的失误; ③间接导致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或漏报; ④重要制度或流程指引的缺失; ⑤全国性媒体对负面消息进行报道,企业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⑥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导致地方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并被处以罚款或罚金,同时被责令停业整顿等; ⑦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或应诉,因违反诉讼 |
(仲裁)时效规定、遗失关键证据、诉讼(仲裁)策略不当、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诉讼(仲裁)保全措施等,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仲裁)时效规定、遗失关键证据、诉讼(仲裁)策略不当、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诉讼(仲裁)保全措施等,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