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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发控制: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文件要求,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以自身经营业绩实现股东回报,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高质量和长期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外部融资环境和融资成本,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发展战略及资金需求、盈利能力、重大投资安排、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在保证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结合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

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具体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累计盈利且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进行现金分红:

1.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且可以实际派发;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已确定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等所需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要在认真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情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二)公司除募集资金以外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三)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

(四)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五、未尽事宜及生效机制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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