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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虎林)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审慎、公正的事前认可或独立意见,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建议等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赵虎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1965年5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一级律师。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专业背景为民法学;1988年7月至1996年11月,任河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1996年12月至今任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主任,同时担任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获“河南省优秀青年卫士”、“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任职状态应出席董事会次数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现场/通讯方式)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赵虎林现任55002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会议上,积极参与议案的讨论并发表合理的建议,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对出席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认为这些议案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在任期间应出席3次会议,实际出席3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2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在任期间应出席1次会议,实际出席1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对公司募投项目变更等事宜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的职责。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在任期间应出席0次会议,实际出席0次会议。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在任期间应出席2次会议,实际出席2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集、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股权激励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与了公司应出席的董事会及相应专门委员会会议,在对所有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后,客观、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并对所有议案发表了明确的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积极沟通,就内部审计计划、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审计监察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有效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利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的机会,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交流,听取了公司管理层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的汇报。同时,通过电话及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

握公司生产经营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24年任职期间,公司充分做好了会议组织、重大事项沟通汇报等工作,及时提供独立董事履职所需的各类材料,积极响应及支持独立董事履职的相关需求,定期发送公司经营情况报告。此外,公司持续关注、组织协调独立董事参加各类内外部专业培训,为独立董事全面履职提供切实支持。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2024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2024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

2、积极学习证监会、交易所下发的各类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本人自觉学习监管机构实时更新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时了解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和监管要求,并积极参加上述机构和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参加有关机构或协会组织的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中小投资者建立了联系,充分听取了投资者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11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议案内容,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内容、交易定价原则、定价公允性、

交易方履约能力等进行了独立判断,本人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严格履行了审议程序,并按规定进行了披露。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度,公司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度,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符合相关《证券法》等法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7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聘任尚庆春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人就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事项进行了审阅,认为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所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财务负责人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度,瑞丰新材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事项。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4年度,本人对董事会换届选举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已经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结合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评价,认为具有担任所聘任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7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及发放,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和基本原则,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九)股权激励情况

1、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郭春萱先生、尚庆春先生、马振方先生、王少辉先生、陈立功先生、李万英女士分别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620,000股、285,000股、124,517股、114,000股、195,284股、191,214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2、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20.38元/股调整为19.10元/股;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原因合计作废1,248,092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以上激励计划的归属/行权、作废/注销/回购注销等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相关归属/行权、作废/注销/回购注销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赵虎林2025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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