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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康锦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康锦里)

作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蟠科技”)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勤勉尽责、积极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审慎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公正、客观地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康锦里,男,1979年出生,中国香港国籍,拥有中国香港和澳大利亚长期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德恒律师事务所(香港)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曾任李伟斌律师行律师。2024年至今,任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职务,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连)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增选本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2024年10月30日,经香港联交所批准,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5次,股东会7次,包括1次年度股东会,6次临时股东会。在本人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及1次股东会,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本人通过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对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关联(连)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2024年度,本人对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出席股东会的次数
康锦里332001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还担任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9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4次会议,在本人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参与1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审议事项投票意见均为同意。

(三)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并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预审工作情况、审阅主要事项等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关注公司定期报告业绩说明会和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问答,广泛了解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重大事项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发表审慎、客观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公司认真做好中小股东来电接听、来访接待等事项,进一步促进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外,还通过现场、电话、邮件等多种形式,与公司管理层、年审注册会计师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主动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掌握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情况,投入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得到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的配合和支持,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协助,未有限制或者阻碍本人了解公司经营运作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连)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连)交易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交易定价公平、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系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正常经营提供的保证担保,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所有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现有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在各个关键环节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与执行,不存在重大内控设计缺陷和

执行缺陷。

(四)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聘用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用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马施云”)负责审计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职指引》等规定,对大华马施云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诚信状况等关键要素开展专项审查,通过审阅资质文件、核查过往执业记录及投资者评价,确认其持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具备境外审计资质。经穿透核查其主要合伙人及项目团队背景,未发现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连)方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能够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基于上述审查,本人认为大华马施云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原则,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可有效保障财务报告的公允性与合规性,同意聘任其为公司2024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及薪酬情况

2024年在本人任职期内,不涉及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涉及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本人在2024年任职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股东。同时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对公司各类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持续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康锦里2025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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