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耿成轩)
作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蟠科技”)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勤勉尽责、积极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审慎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公正、客观地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耿成轩,女,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现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务与会计研究所所长,会计学科带头人,校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航空工业产学研用管理创新联盟专家委员会委员,江苏省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市人民政府政策咨询专家。曾任兰州财经大学(原兰州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会计学系主任。2021年至今,任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职务,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连)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5次,股东会7次,包括1次年度股东会,6次临时股东会。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及5次股东会,不存在缺
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本人通过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审计、关联(连)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2024年度,本人对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会情况 | ||||
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出席股东会的次数 | |
耿成轩 | 15 | 15 | 5 | 0 | 0 | 5 |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出席了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于提交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还担任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9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对于本人担任委员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本人均全部参加,对审议事项投票意见均为同意。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充分发挥会计专长的优势,勤勉尽责,与会计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就公司日常关联(连)交易、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关键事项进行及时沟通、确认及审查。
(三)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和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利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会谈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充分了解公司战略规划、产业布局、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为公司的各项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发挥了监督和指导的职能。在公司开展2024年度审计工作前,本人组织审计委员会,与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及年审会计师召开年度审计工作会议,围绕关联(连)交易、重大投融资、企业内部控制等审计重点事项进行充分沟通讨论,保障了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工作。本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连)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山东美多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并对其增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以及《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框架协议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本人通过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或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投赞成票的形式,对上述关联(连)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人认为公司 2024年度的关联(连)交易事项均履行了关联(连)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连)董事均回避表决,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该等关联(连)交易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对关联(连)方形成依赖,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系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正常经营提供的保证担保,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所有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现有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在各个关键环节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与执行,不存在重大内控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
(四)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为公司2024年度境内审计机构。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证天业的执业情况、独立性、专业资质、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核,对公证天业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资质表示认可。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公证天业严格遵循了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时,鉴于公证天业熟悉公司业务,收费合理,本人同意聘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4年度的境内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用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马施云”)为公司 2024年度境外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大华马施云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大华马施云具备从事财务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连)人无关联(连)关系,不会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大华马施云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执业情况良好,本人同意聘任大华马施云为2024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不涉及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制定的董事及高管薪酬方案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发展水平,方案合理,审议流程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报酬严格遵照公司绩效考核标准和薪酬分配方案,所披露的报酬与实际发放情况一致。
(六)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020年股票期权事项和2023年股票期权事项符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始终恪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核心原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
告期内,本人全程出席公司全部董事会会议,依法出具独立意见,切实履行监督制衡职能。在履职过程中,本人重点聚焦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及信息披露质量提升等关键环节,通过参与财务审计监督及风险防控评估等工作,着力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注重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建设。
2025年,本人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关联(连)交易、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继续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起到独立董事应起的作用,履行应尽的责任,尽可能有效地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耿成轩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