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解释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 ”等的,应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将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计入营业成本,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项目。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单位:
元):
合并利润表:
项目 | 2024年度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161,198,996,414.89 | 1,547,757,444.43 | 162,746,753,859.32 |
销售费用 | 9,378,100,409.64 | -1,547,757,444.43 | 7,830,342,965.21 |
项目 | 2023年度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140,773,127,749.65 | 998,964,804.36 | 141,772,092,554.01 |
销售费用 | 8,285,377,067.45 | -998,964,804.36 | 7,286,412,263.09 |
母公司利润表:
项目 | 2024年度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153,912,426,675.28 | 600,726,520.64 | 154,513,153,195.92 |
销售费用 | 3,950,035,092.14 | -600,726,520.64 | 3,349,308,571.50 |
项目 | 2023年度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137,368,991,695.76 | 397,232,197.27 | 137,766,223,893.03 |
销售费用 | 5,130,303,540.51 | -397,232,197.27 | 4,733,071,343.24 |
三、审议程序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全面审查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报备文件
1.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