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格通信”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海格通信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安全生产控制、集团财务管理、控股子公司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研发管理、实物资产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定量标准:
a、错报金额超过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b、错报金额在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及1%之间,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
c、错报金额低于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定性标准:
a、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
②由于舞弊或错误造成重大错报;
③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没有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发现;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b、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至少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
①未按照公认的《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c、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是指不构成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
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定量标准:
a、财产损失金额超过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b、财产损失金额在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及1%之间,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
c、财产损失金额低于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a、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b、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c、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本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良好,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国威 耿世哲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