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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规定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18号准则解释”),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公司实施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实施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18号准则解释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变更日期

公司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印发之日起执行该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中关于新旧衔接的相关要求,对于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影响如下:

项目2023年度调整前调整金额2023年度调整后
营业成本1,050,533,271.164,371,895.011,054,905,166.17
销售费用63,211,833.69-4,371,895.0158,839,938.68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母公司利润表无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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