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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戈尔”、“上市公司”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重大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内部信息传递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重大投资、资产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潜在错报错报<利润总额的5%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10%错报≥利润总额的10%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公司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对已签发的财务报告重报更正错误;

(5)内部审计职能无效;

(6)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难以发现并更正,对工作效率或效果有严重影响,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较容易发现并更正,对工作效率或效果有显著影响,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可以马上发现并更正,对工作效率或效果只造成轻微影响,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对于重大缺陷,管理层还关注以下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企业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2)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的情况;

(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5)发生重大损失,且该损失是由于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而导致。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访谈了公司管理层;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伊戈尔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4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公司出具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8日

保荐代表人:
于广忠何尔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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