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三月
第 2 页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随意而为,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持续、常态化地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领导、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
第 3 页
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对相关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并履行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订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不断完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市值管理工作;
(三)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四)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五)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 4 页
第九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内部考核评价及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董事会
第 5 页
办公室应当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第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或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