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3月28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清路8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53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453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964,486,918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964,486,918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72.6527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72.6527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的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经第九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了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张璇律师、李信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为保障会议的有序推进,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国屹先生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9人,公司董事、总裁李虹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国屹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管、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张璇律师、李信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963,218,438 | 99.8684 | 1,113,966 | 0.1154 | 154,514 | 0.0162 |
2、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84,399,829 | 98.7077 | 920,005 | 1.0759 | 184,938 | 0.2164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 84,236,292 | 98.5164 | 1,113,966 | 1.3028 | 154,514 | 0.1808 |
2 | 关于预计2025 | 84,399,829 | 98.7077 | 920,005 | 1.0759 | 184,938 | 0.2164 |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2、第1、2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关联股东华润集团(微电子)有限公司对议案2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璇、李信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