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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对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森)的控股股东,于2024年11月6日将所持37,501,968股福建金森股票质押给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质押股票占你公司所持福建金森股票的25%,占福建金森总股本的15.91%。你公司迟至2024年11月14日才将股票质押情况告知福建金森,导致福建金森迟至2024年11月16日才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JS-2024-047)。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是针对公司控股股东作出,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福建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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