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
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的前身是1985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1993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众华所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4年末合伙人人数为68人,注册会计师共35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80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4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众华所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结合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众华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说明。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众华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关键审计事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众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年3月28日,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众华所会计师沟通协商关于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计划;并对2024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众华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情况。
(三)2025年3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众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审计行为规范有序,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签署页,无正文)
出席会议的委员签署:
阮永平
张兰丁
曹一雄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