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前期及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原因及主要内容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前期及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