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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发: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邵瑞庆)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邵瑞庆述职报告

作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4年修订)》等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邵瑞庆,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担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会计学教授(二级教授)、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生导师,兼任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SH600018)独立董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SH601818/HK6818)独立董事。2016年6月起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授,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2004年2月至2015年1月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副校长、教授,2002年1月至2014年1月任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10月至2001年12月任上海海事大

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1994年5月至1999年9月任上海海事大学财会系主任、副教授、教授,1982年8月至1994年4月任上海海事大学管理系、经济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本人于1982年起从事会计学专业教学与科研工作,本科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会计学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博士毕业于同济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管理学博士学位)。本人被交通运输部聘为财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审计学会常务理事。本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二)独立性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13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本人依法合规按时出席公司组织召开的会议,认真审阅会议各项议案,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出席率100%。在会议过程中,本人对会议所议事项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提出独立意见和建议,为相关事项的科学高效决策以及依法规范运作提供了帮助。本人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进行议案审议,审慎行使表决权,对2024年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薪酬委员会2次、审核委员会3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1次、投资战略委员会4次、提名委员会3次,出席率100%。

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审议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人对全部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并投出赞成票,没有对董事专委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核委员会主席(2024年7月16日起)和委员,定期召集并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会计师事务事项汇报,并以事前指导、事中抽查、事后检验的多元化工作方式,切实履行审核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职权,维护全体股东权益。2024年内,本人听取并同意公司内审及外部会计师团队整体工作安排。同时,本人要求公司内外部审计团队的审计工作结合好历次审核会关注重点及改进建议,扎实做好现场审计、延伸审计工作,充分践行全面、严谨、审慎原则,确保做好年度内控审计整体工作。

(四) 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继续深化落实经理层与独立董事间的事前沟通、充分沟通、定期汇报、多元汇报四位一体的沟通机制。涉及重要治理及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在正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公司经理层均与董事会及本人开展充分的事先沟通。除定期向独立董事作现场履职汇报外,公司同时安排编制经营情况月报,汇报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并将定期业绩报告以PPT及概要说明的方式呈递本人审阅,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充分、动态全面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间,提醒本人履行保密义务,强化守法合规意识。2024年12月,本人参加并完成上海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上海辖区2024年第二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培训班(线上)。

经公司组织,本人于2024年11月赴香港,先后调研公司所属佛罗伦、东方富利、海发香港三家在港单位,听取各单位基本概况、经营情况、阶段成果、未来规划等方面汇报,并对各单位分别提出工作指导及具体工作建议。

公司对于本人在历次会议及调研中提出的工作建议及意见,均照实完整记录、及时全面自查、扎实改进提升、落实结果反馈。

(五) 保护投资者权益及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在2024年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相关信息及时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重视与中小股东积极沟通交流,通过出席公司业绩说明会和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了交流,针对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积极与公司进行

反馈并沟通,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对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在应当披露的非日常关联交易方面,就公司向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船舶及委托关联方新建20艘散货船两项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本人已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认真审阅两项议案,本人认为关联交易的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相应协议的条款及对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与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独立股东利益的情形。就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关联交易的发生情况,监督关联交易日常监控工作,以保护公众股东合理利益。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进行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发展,未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公司在报告期内按时完成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本人作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审核委员会主席,认真审阅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认为上述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在相关期间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24年3月通过了《中远海发2023年度内控评价报告》。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主席及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2023年度内控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认为公司具备比较合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对实现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提供了合理的保障,并且公司能够客观分析自身内控制度的现状,及时进行完善,满足和适应了经营和发展需要,同意

本项议案。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A股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续聘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永中和香港”)为公司2024年度H股财务报告审计师。

对于本次续聘,本人认为,信永中和和信永中和香港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应资质和胜任能力,在分别担任公司2023年度境内、境外审计师的服务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续聘程序依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6月,因公司前任总会计师林锋先生辞任,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铭文先生提名,建议聘请胡海兵先生担任本公司总会计师,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和审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审阅及复核任职资料,同意《关于调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6月,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胡海兵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胡彦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9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张雪雁女士担任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推举吴大器先生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推举张雪雁女士为公司非执行董事,推举吴大器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简历及了解相关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其被提名职位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024年3月27日及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本人作为董事和薪酬委员会主席,认真审阅议案资料并投赞同票。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科学、合规,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所处的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审核程序合理、合法。薪酬发放流程符合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4年修订)》等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扎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义务,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认真、勤勉的原则依法合规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并通过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提升履职质效和水平,为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作出贡献,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邵瑞庆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邵瑞庆2025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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