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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力科技: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 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条款,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经营发展的目标和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展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等因素提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四)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充分考虑本规划所列的各项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划所列的考虑因素和原则,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确定是否需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利润分配政策予以调整。如确有必要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拟定调整方案并经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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