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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股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03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尽可能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为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的信息公司。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投票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主板(中小企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6+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二)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三)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

(四)优先股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为369601~369899,其中,主板(中小企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601~369799,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优投”。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当日上午9:

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股、B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

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上市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

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第二十一条 公司同时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上市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上市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上市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及信息公司提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 网络投票结果。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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