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深高速股票代码:600548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101室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江苏交控大厦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深高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深高速/发行人/上市公司 | 指 |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云杉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方 | 指 | 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江苏交控/云杉资本控股股东 | 指 |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5年7月9日 |
营业期限 | 长期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101室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江苏交控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何华伟 |
注册资本 | 1,37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MA1MJJMW6K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产业投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投资,资产管理,股权管理,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基金管理,财务顾问,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重组并购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何华伟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江苏南京 | 无 |
陈巍 | 男 | 党支部书记、总经理、董事 | 中国 | 江苏南京 | 无 |
余亦民 | 男 | 董事 | 中国 | 江苏南京 | 无 |
马群 | 男 | 董事 | 中国 | 江苏南京 | 无 |
吴云 | 男 | 董事 | 中国 | 江苏南京 | 无 |
陆艳 | 女 | 党支部委员、副总经理、监事 | 中国 | 江苏南京 | 无 |
刘洋 | 男 | 党支部委员、副总经理 | 中国 | 江苏南京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是以现金认购深高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云杉资本为其控股股东江苏交控的专业股权投资平台。江苏交控与深高速分别为江苏省、深圳市交通领域的重要企业,通过云杉资本参与本次深高速A股股票定向增发,将进一步促进双方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股权投资、交通能源及新能源开发应用、产业金融等领域的长期战略合作,并本着“诚信稳健、促进发展、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各施所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及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深高速的股份或其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认购深高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2025年3月11日,云杉资本与深高速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后,云杉资本持有深高速A股股票242,976,461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57】%。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3月11日,云杉资本与深高速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认购主体及签订时间
1、发行方(甲方):深高速
2、认购方(乙方):云杉资本
3、协议签订时间:2025年3月11日
(二)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
1、认购数量
认购方同意认购发行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242,976,461股;发行方同意认购方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之一,向认购方发行股票242,976,461股。
2、认购价格
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3.17元。
3、认购款总金额
认购方同意认购股票的金额总计人民币3,199,999,991.37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叁角柒分)。
4、支付方式
《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认购方按发行方发出的认购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支付时间向发行方指定的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门开立的账户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款项;如果认购方已经缴纳保证金,该保证金将直接转为认购款项的一部分。
5、股份登记
认购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缴纳认购款项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如发行方要求)后,发行方应按现行证券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股票的登记手续。
(三)锁定期
本次向认购方发行的标的股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限售期为六个月。本次发行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限售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认购方承诺其认购的发行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于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认购方由于发行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发行方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关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锁定期进行调整,则发行方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也将作相应调整,认购方应当无条件遵守和服从调整后的锁定期安排。
(四)协议的生效及履行
1、《股份认购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股份认购协议》应于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履行完毕。
3、双方同意,如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对认购价格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或其他事项进行调整,双方应当无条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必要组成部分。
4、双方同意,《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将替代协议签署前双方就认购方拟认购发行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已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协议/约定(如有)。
(五)违约责任
1、《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若发行方不能在中国证监会同意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认购方发行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方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发行方应将认购方缴纳的保证金退还认购方,并将认购方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按活期利率)返还给认购方。
2、《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如认购方不能在协议约定的发行方发出的认购缴款通知书载明的认购款项支付时间内向发行方指定的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门开立的账户支付全部认购款项,发行方有权取消认购方的配售资格并单方解除本协议,申购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归发行方所有,若认购方根据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的,则其须按其获配金额的20%向发行方缴纳违约金。如该等申购保证金或违约金无法弥补发行方损失的,发行方有权进一步要求认购方赔偿。同时发行方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投资者的违约行为。
3、认购方违反协议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即视为认购方违约,并承担由此给发行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如因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等相关监管机关要求,发行方调整或取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方无需就调整或取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向认购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云杉资本以合法自有及自筹资金参与认购深高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云杉资本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获得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认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云杉资本已经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相关批准
无。
七、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一期内云杉资本与上市公司之间无重大交易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深高速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止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云杉资本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云杉资本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
3、云杉资本与深高速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上市公司: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68号汉京金融中心46层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何华伟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页为《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何华伟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深圳市 |
股票简称 | 深高速 | 股票代码 | 60054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101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 242,976,461股 持股比例: 9.5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何华伟
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