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集团”)本次执行
新会计准则而发生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
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 该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公司在2024年度执行了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指引,主要包括: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规定;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中“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规定
根据解释第17号的规定,本集团在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仅考虑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以下简称“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而不考虑本集团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
对于本集团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如果本集团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本集团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 (以下简称“契约条件”),本集团在对相关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仅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而不考虑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影响。
对于本集团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负债,若本集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反之,若上述选择权不能分类权益工具,则会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采用该规定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
本集团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的规定,将本集团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本集团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变更对当年财务报表的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2024年年度合并利润表及母公司利润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采用变更后会计政策 增加 / (减少) 报表项目金额 | ||
本集团 | 本公司 | |
营业成本 | 1,460,079,818 | 1,155,697,677 |
销售费用 | -1,460,079,818 | -1,155,697,677 |
(2)变更对比较期间财务报表的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2023年年度合并利润表及母公司利润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本集团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14,580,169,741 | 1,099,602,369 | 15,679,772,110 |
销售费用 | 1,590,256,018 | -1,099,602,369 | 490,653,649 |
本公司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11,928,685,615 | 857,405,119 | 12,786,090,734 |
销售费用 | 1,093,267,584 | -857,405,119 | 235,862,465 |
特此公告。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