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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利润分配制度,提高股东回报水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行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行董事会将根据实际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在综合考虑本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以区分情形并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采取现金、送股和转增资本等方式分配利润。在不影响本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的情况下,本行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二、本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一)履行本行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本行严格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颁布

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对上市银行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以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三)本行需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

(四)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着眼于本行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本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本需求等因素,充分考虑并合理预判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业务的发展需要。

(五)本行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状况主要受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以及存贷款规模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本行将同时考虑融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等对现金流的影响,根据当年的实际现金流情况,在保证本行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三、本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综合以上因素,本行拟定的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利分配顺序

本行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以本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首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3、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依次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支付优先股股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

4、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支付优先股股息和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当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前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要求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支付优先股股息后,可以进行分红,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本行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本行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差异化股利分配政策

董事会将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4、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现金分红优先

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本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回报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本回报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2025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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