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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科轨道: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充分维护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所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未来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制订本规划。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的意愿、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现金分红为主要利润分配方式,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

三、股东分红回报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审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修改,则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

四、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母公司报表口径)并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母公司报表口径);

2、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比例。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2、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

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7、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机制

1、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和透明等。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九、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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