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增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均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4,300,000股。
本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公司股东长城人寿发来的《关于增持股份情况的告知函》,获悉其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4,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20%,现将具体增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名称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5年3月27日 | ||||
权益变动明细 | 变动方式 | 变动日期 | 股票种类 | 增持数量(股) | 增持比例(%)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5年3月27日 | 人民币普通股 | 4,300,000 | 0.20% | |
合计 | / | / | 4,300,000 | 0.20% | |
资金来源 | 自有资金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长城人寿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长城人寿 | 153,035,590 | 6.97 | 157,335,590 | 7.17 |
三、所涉及手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城人寿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需要披露的权益变动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