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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孚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三次修订稿)摘要(豁免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股票代码:60303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安孚科技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三次修订稿)摘要

交易类型项目交易对方名称/姓名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购买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1.00%股权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袁莉
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张萍
钱树良
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三月

声明

一、公司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以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收购安孚能源股权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必要信息,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次收购安孚能源股权的交易对方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下同),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证券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承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录

声明 ...... 1

一、公司声明 ...... 1

二、交易对方声明 ...... 2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 2

目录 ...... 3释义 ...... 4

重大事项提示 ...... 9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 9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简要介绍 ...... 12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3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 16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17

六、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18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32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 41

九、其他提请投资者关注的事项 ...... 41

重大风险提示 ...... 42

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42

二、标的公司经营相关的风险 ...... 44

三、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风险 ...... 45

四、其他风险 ...... 45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 ...... 47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47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 50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 65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 66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般名词
安孚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荣新合肥荣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荣耀深圳市前海荣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荣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肥荣新、深圳荣耀
实际控制人袁永刚、王文娟夫妇
安孚能源、标的公司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亚锦科技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昆明亚锦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亚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孚电池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九格众蓝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芳集团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新能源二期基金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九格众蓝、袁莉、华芳集团、张萍、钱树良和新能源二期基金
标的资产安孚能源31.00%股权
大丰电器福建南平大丰电器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亚丰电器有限公司”
安德利工贸安徽安德利工贸有限公司
九格股权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正通博源宁波正通博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孚营销福建南孚市场营销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南平南丰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鲸孚深圳鲸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传应深圳传应物联电池有限公司
上海鲸孚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
鲸孚实业上海鲸孚实业有限公司
南孚新能源福建南平南孚新能源有限公司
瑞晟新能源、南孚小型电池福建南孚小型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南平瑞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南孚环宇福建南孚环宇电池有限公司
讯通联盈浙江讯通联盈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通智汇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睿利宁波睿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蓝盾光电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862
南平电池厂福建南平电池厂
福建中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福建公司,及其前身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福建分公司
建阳外贸福建省建阳地区外贸公司
华润百孚香港华润集团百孚有限公司,及其前身香港百孚有限公司
香港季星香港季星有限公司
职工持股会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中国电池中国电池有限公司
福盈电池福建南平福盈电池有限公司
北京中基北京中基企和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北京中基企和贸易有限公司
南平实业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GiantHealth(HK)CDHGiantHealth(HK)Limited
宁波洪范宁波洪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海曙宁波海曙中基企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北京中基
宁波睿联宁波睿联新杉骐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大盈宁波大盈电器有限公司
鹏博实业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亚锦新通信亚锦新通信(北京)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评估报告》《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4)第
162号)
《备考审阅报告》《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4年12月31日及前一个会计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中证天通(2025)证专审21120004号)
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
报告期2023年及2024年
最近三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安孚科技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安孚能源31.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预案《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重组报告书、本报告书《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华安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根据语境不同亦可单指其中一方
承义律所、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证天通、审计机构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联国信、评估机构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
《准则第2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于2018年3月组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野马电池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力王股份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长虹能源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恒威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维科技术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欣旺达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专业词汇
化学电池一种将化学反应产生的能量直接转变为电能的装置。
物理电池一种利用物理方法,直接将光能、热能等转化为电能的装置。
一次电池在放电后不能再通过充电使其复原的电池。
二次电池电池放电后可通过充电的方式,使活性物质激活而继续使用的电池。
锌锰电池全称为锌-二氧化锰电池,是以锌为负极,以二氧化锰为正极,通过氧化还原反应产生电流的一次电池。
碱性电池、碱性锌锰电池、碱锰电池使用碱性电池专用电解二氧化锰等材料作为正极、锌等材料作为负极、氢氧化钾为电解质的原电池。
碳性电池、碳性锌锰电池、普通锌锰电池、碳锌电池使用电解二氧化锰等材料作为正极、锌筒作为负极、氯化锌和氯化铵为电解质的原电池。
锂电池一类由锂金属或锂合金为负极材料、使用非水电解质溶液的电池,锂电池可分为两类: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
锂一次电池以金属锂或锂合金为负极的一次性电池。
锂离子电池一种二次电池,其正、负极材料均能够嵌脱锂离子,通过锂离子在正负极间来回穿梭实现电池充放电过程。
镍氢电池、金属氢化物镍电池一种二次电池,采用镍氧化物作为正极,储氢金属作为负极,碱液作为电解液,可以反复充电。
LR03碱性7号电池,AAA型。
LR6碱性5号电池,AA型。
LR14碱性2号电池,C型。
LR20碱性1号电池,D型。
6LR619V碱性电池,每支6LR61电池由6支LR61电池组合而成。
隔膜纸处于电池正极和负极之间的一层隔膜材料,用于隔离正负极活性物质,同时使电解液中的离子在正负极之间自由通过,具有离子的良导性和电子的绝缘性的双重特性。
TWS耳机TrueWirelessStereo耳机,即真正无线立体声耳机。
KAKeyAccount,即重要客户。通常指营业面积、客流量和发展潜力等都处于优势的大型跨区域连锁零售终端。
OEM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原始设备制造商)的缩写,它是指一种代工生产方式,制造方根据委托制造方提供的设计或规格生产产品,然后将其出售给委托制造方。
FOBFreeOnBoard,船上交货,也称“离岸价”。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费加保险费加运费,也称“到岸价”。
《电池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电池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注1: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2: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交易形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方案简介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九格众蓝、袁莉、华芳集团、张萍、钱树良和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31.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持有安孚能源62.25%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安孚能源93.26%的股权。
交易价格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安孚能源3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15,198.71万元。
交易标的名称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通过控股子公司南孚电池主要从事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大类下的“C3844锌锰电池制造”
其他符合板块定位□是□否√不适用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是□否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是□否
交易性质构成关联交易√是□否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是□否
构成重组上市□是√否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有□无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有□无
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本次交易中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方涉及的差异化定价具体情况如下:截至评估基准日,安孚能源100%股权评估值为419,652.00万元,对应安孚能源3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30,112.69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各方友好协商,安孚能源31.00%股权的交易对价拟定为115,198.71万元,对应安孚能源100%股权估值为371,550.00万元。新能源二期基金系国有全资企业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子基金,其有限合伙人亦多为安徽省各地方政府投资平台,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经与各交易对方充分协商确定,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1.01%股权的交易对价为4,242.81万元,对应安孚能源100%股权估值为419,652.00

(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标的公司安孚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亚锦科技的评估情况如下:

万元,与本次交易的评估值相同;其余交易对方合计交易对价为110,955.91万元,对应安孚能源100%股权估值为369,928.58万元。本次交易的差异化定价系结合交易对方的股东结构情况,由上市公司与各交易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由各交易对方自主独立判断及决策的结果。上市公司支付对价总额对应的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不超过标的公司100%股权评估值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确定的标的公司100%股权交易估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交易标的名称

交易标的名称基准日评估或估值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万元)增值率/溢价率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交易价格(万元)其他说明
安孚能源2023-12-31资产基础法419,652.0028.13%31.00%115,198.71-
亚锦科技2023-12-31收益法901,845.4858.32%---
合计-----115,198.71-

注:根据中联国信出具的《加期资产评估报告》,以2024年6月30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亚锦科技100%股权评估价值为918,354.15万元,安孚能源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441,455.67万元。上述评估结果显示亚锦科技及安孚能源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作价仍以2023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加期评估结果不作为作价依据。

(三)本次重组支付方式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
1九格众蓝安孚能源19.21%股权8,527.4062,534.2571,061.65
2袁莉安孚能源5.73%股权-21,193.8321,193.83
3华芳集团安孚能源1.69%股权6,233.48-6,233.48
4张萍安孚能源1.69%股权-6,233.486,233.48
5钱树良安孚能源1.69%股权-6,233.486,233.48
6新能源二期基金安孚能源1.01%股权4,242.81-4,242.81
合计19,003.6896,195.03115,198.71

经与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拟采用差异化定价,即在保持上市公司支付的总对价不变的情况下,新能源二期基金转让的安孚能源股权交易对价与本次交易的评估值保持一致,剩余对价将由其他交易对方根据各自持有的股权

比例计算获取。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差异化定价具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涉及的交易对方对应安孚能源100%股权估值合计持股比例相应交易对价
1新能源二期基金419,652.001.01%4,242.81
2其他交易对方369,928.5829.99%110,955.91
合计31.00%115,198.71

截至评估基准日,安孚能源100%股权评估值为419,652.00万元,对应安孚能源3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30,112.69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各方友好协商,安孚能源31.00%股权的交易对价拟定为115,198.71万元,对应安孚能源100%股权估值为371,550.00万元。新能源二期基金系国有全资企业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子基金,其有限合伙人亦多为安徽省各地方政府投资平台,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经与各交易对方充分协商确定,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1.01%股权的交易对价为4,242.81万元,对应安孚能源100%股权估值为419,652.00万元,与本次交易的评估值相同;其余交易对方合计交易对价为110,955.91万元,对应安孚能源100%股权估值为369,928.58万元。

本次交易的差异化定价系结合交易对方的股东结构情况,由上市公司与各交易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由各交易对方自主独立判断及决策的结果。上市公司支付对价总额对应的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不超过标的公司100%股权评估值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确定的标的公司100%股权交易估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

股票种类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4年3月26日发行价格34.8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上市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实施,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23.70元/股
发行数量

40,588,620股(按照发行价格23.70元/股计算),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13%(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是□否
锁定期安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袁莉、张萍和钱树良已出具承诺:截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束之日,对用于认购安孚科技新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达到或超过12个月的部分,则该部分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对应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对用于认购安孚科技新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部分,则该部分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对应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交易对方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锁定期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九格众蓝已出具承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交易对方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锁定期相应调整。九格众蓝的合伙人已出具承诺:在九格众蓝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间内,就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持有的九格众蓝的财产份额,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九格众蓝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同意九格众蓝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若九格众蓝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九格众蓝的合伙人九格股权的合伙人已出具承诺:在九格众蓝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间内,就本人/本公司直接持有的九格股权及间接持有的九格众蓝的财产份额,本人/本公司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九格股权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人/本公司同意九格股权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若九格众蓝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人/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简要介绍

(一)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发行股份不超过38,000.00万元
发行对象发行股份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9,003.6850.01%
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1,400.003.68%
标的公司安孚能源偿还银行借款17,596.3246.31%
合计38,000.00100.00%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

股票种类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定价基准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8,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且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是√否
锁定期安排本次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锁定期相应调整。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尚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标的公司安孚能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持有安孚能源62.25%的股权,亚锦科技为安孚能源的控股子公司,安孚能源持有亚锦科技51%的股份,亚锦科技的核心资产为其控制的南孚电池。作为国内先进的电池科技公司,南孚电池坚持以科技为先导、以产品为重心、以客户为中心,通过保持稳定领先的产品性能,以及对于国内电池零售市场的深耕细作,在国内碱性电池市场占有较大优势。“南孚牌”碱锰电池产品连续32年(1993年-2024年)在中国市场销量第一

。在国内碱性电池零售市场,“南孚牌”电池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影响力较高,具备明显的市场领先优势。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提高对核心资产南孚电池的控制力和权益比例,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国内碱性电池行业的领先地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安孚能源的股权比例将有所提高,上市公司主营

数据来源: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下同

业务不会发生变化,仍为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211,12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数量为40,588,620股,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预计为251,708,620股。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实施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深圳荣耀22,732,86810.77%22,732,8689.03%
2合肥荣新20,852,1609.88%20,852,1608.28%
合计持有43,585,02820.64%43,585,02817.32%
3秦大乾5,083,1202.41%5,083,1202.02%
4九格众蓝--26,385,76010.48%
合计控制48,668,14823.05%75,053,90829.82%
5大丰电器16,240,0007.69%16,240,0006.45%
6本次交易前其他股东146,211,85269.26%146,211,85258.09%
7袁莉--8,942,5423.55%
8张萍--2,630,1591.04%
9钱树良--2,630,1591.04%
合计211,120,000100.00%251,708,620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深圳荣耀及其控制的合肥荣新合计持有公司43,585,02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32%),深圳荣耀的一致行动人九格众蓝持有公司26,385,7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8%),同时秦大乾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5,083,1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2%)的表决权委托给深圳荣耀,深圳荣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

29.82%的表决权,高于其他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深圳荣耀与九格众蓝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公司的管控,提高公司实际决策效率、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最终促进公司的高效经营与健康发展;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需一方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他一方也应回避表决;

3、双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五日前,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达成一致,并由双方一致表决;如双方不能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应当按照第4条约定的程序作出一致行动决定;

4、当本协议双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后,如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部分事项在充分沟通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无法及时提供意见,应以深圳荣耀的意见为准。该意见为最终意见,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本协议长期有效,如协议中任何一方不再为公司的股东,则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中证天通出具的中证天通(2025)证专审21120004号《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后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实际数备考数变动率实际数备考数变动率
资产总计715,697.99715,697.99-670,681.97670,681.97-
负债合计336,703.31357,531.346.19%271,579.40291,495.267.33%
所有者权益378,994.68358,166.65-5.50%399,102.57379,186.71-4.9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83,579.61261,297.2542.33%186,108.15261,681.3940.6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8.7010.3819.38%12.7814.059.94%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实际数备考数变动率实际数备考数变动率
营业收入463,833.33463,833.33-431,762.21431,762.21-
利润总额96,228.4595,316.27-0.95%84,403.3683,491.18-1.0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818.2025,335.0950.64%11,582.7620,713.9878.8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01.0126.25%1.011.3331.6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31%9.73%上升0.42个百分点16.19%14.60%下降1.59个百分点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安孚能源和南孚电池的权益比例将大幅提高,本次交易将显著提高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优化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获得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原则性同意;

、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各自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前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前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9、本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优化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1、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况。3、本公司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本公司承诺不存在以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情形: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内容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情形的承诺函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4、本公司或者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1、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内容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组情形,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的情形。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纪律处分等失信情况。4、本人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在不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2、本次交易完成后,就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或干涉上市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内容
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4、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上述承诺。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承诺函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有)。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肥荣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荣耀、实际控制人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本企业/本公司/本人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本企业/本公司/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内容
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1、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企业主要人员/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2、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企业主要人员/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企业/本公司/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企业主要人员/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企业/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本人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况。3、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及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内容
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本企业/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及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及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均未开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2、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及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在本企业/本公司/本人直接/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及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及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2、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及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3、在本企业/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及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无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应的程序。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承诺函1、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2、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依据届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有)。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内容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孚能源31.00%股权的交易对方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本企业/本人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本企业/本人关于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企业/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企业/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企业/本人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必要信息,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下同),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证券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1、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主要人员、本公司控股股东/本企业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2、本公司/本企业、本公司控股股东/本企业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主要人员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公司/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本公司/本企业、本公司控股股东/本企业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主要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内容
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董事、主要管理人员(如适用)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2、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董事、主要管理人员(如适用)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3、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董事、主要管理人员(如适用)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诚信的情形。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董事、主要管理人员(如适用)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5、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企业,本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及本公司/企业董事、主要管理人员(如适用)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中任何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公司/企业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并愿意承担违反上述声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关于所持标的资产权利完整性、合法性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企业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公司/企业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2、本公司/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投资价款及/或股权转让款、不存在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本公司/企业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涉及的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3、本公司/企业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本公司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公司/企业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标的资产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4、在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本公司/企业将审慎尽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未经过上市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标的公司从事或开展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等行为。5、本公司/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本次交易有关的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6、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内容
关于规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承诺函一、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的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的关联方将继续规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来不以任何形式非经营性占用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三、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或投资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九格众蓝出具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合法利益,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公司/企业或本公司/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九格众蓝出具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外,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的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与经营活动。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与经营活动。若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将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以公平、公允的价格,在适当时机将该等业务注入上市公司。3、本公司/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公司/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函在业绩承诺期间持续有效。4、本公司/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本公司/企业或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九格众蓝出具承诺:1、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促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内容
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保证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袁莉、张萍和钱树良出具承诺:1、截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束之日,本人对用于认购安孚科技新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达到或超过12个月的部分,则该部分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对应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对用于认购安孚科技新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部分,则该部分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对应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人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应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4、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人将按照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九格众蓝已出具承诺:1、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企业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锁定期相应调整。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企业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应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4、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九格众蓝的合伙人已出具承诺:1、在九格众蓝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间内,就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持有的九格众蓝的财产份额,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内容
2、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九格众蓝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同意九格众蓝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3、若九格众蓝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九格众蓝的合伙人九格股权的合伙人已出具承诺:1、在九格众蓝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间内,就本人/本公司直接持有的九格股权及间接持有的九格众蓝的财产份额,本人/本公司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2、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九格股权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人/本公司同意九格股权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3、若九格众蓝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人/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九格众蓝出具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公司/企业将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不会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安孚能源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内容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公司/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函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安孚能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次交易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2、本人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无违法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均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内容
违规情形的承诺函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的情形。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纪律处分等失信情况。4、本人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已切实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在开始筹划本次交易时即已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时向上交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本次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股东大会和网络投票安排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上市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以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针对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投票情况,上市公司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四)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并聘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确保标的资产定价公允。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此外,上市公司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

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九格众蓝作为业绩承诺方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安孚能源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的净利润进行承诺,若本次交易于2025年内实施完毕,则标的公司安孚能源2025年-2027年实现净利润(“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5,096.07万元、37,743.43万元、39,807.91万元。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计算过程如下:

鉴于标的公司安孚能源自身无实际经营,其核心资产系持有的亚锦科技51%的股份,其主要利润来源于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本次评估时对亚锦科技层面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因此安孚能源的承诺净利润以其目前持有的亚锦科技股份比例×亚锦科技预测期净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安孚能源存量贷款的利息成本计算得出,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度
南孚电池预测归母净利润A91,425.6995,040.6498,237.75
亚锦科技预测归母净利润B74,608.8077,562.9380,181.28
安孚能源预测归母净利润(不考虑利息)C=B*0.5138,050.4939,557.0940,892.45
安孚能源存量贷款年利息D2,954.421,813.671,084.55
安孚能源承诺净利润E=C-D35,096.0737,743.4339,807.91
安孚能源存量贷款年利息占预测归母净利润(不考虑利息)比例D/C7.76%4.58%2.65%

注:安孚能源预测归母净利润(不考虑利息)=亚锦科技预测归母净利润*安孚能源持有亚锦科技股份比例51%。

安孚能源存量贷款年利息占预测归母净利润(不考虑利息)比例较低,且随着贷款本金的逐年偿还,其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根据中联国信出具的《评

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4)第162号),安孚能源100%股权的评估值为419,652.00万元,而本次交易总体对价对应的安孚能源100%股权的估值为371,550.00万元,折扣率为11.46%,安孚能源业绩承诺期各年的存量贷款年利息占预测归母净利润(不考虑利息)的比例均低于交易价格的折扣率。

安孚能源的存量贷款均系为收购亚锦科技合计51%股份而向银行借入的并购贷款,利息费用系根据安孚能源与相关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得出,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贷款银行截至2023年末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利率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
偿还本金利息费用偿还本金利息费用偿还本金利息费用偿还本金利息费用
农业银行41,000.004.20%1,000.002,508.0318,000.001,811.1811,000.00819.4111,000.00329.64
工商银行34,000.003.40%7,300.00821.772,600.00856.013,300.00762.965,300.00585.54
光大银行10,000.003.95%1,217.00338.271,359.00287.231,509.00231.301,709.00169.36
合计85,000.00-9,517.003,668.0721,959.002,954.4215,809.001,813.6718,009.001,084.55

注:贷款利率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业绩承诺金额时实际执行的利率;农业银行2024年度及2025年度利息费用中包括因提供并购贷款服务收取的顾问服务费;工商银行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度利息费用中包括因提供并购贷款服务收取的顾问服务费。

安孚能源的上述三笔并购贷款均采用按照还款计划分期偿还本金的方式,每期偿还本金的时间及金额均在借款协议或银行的另行通知中明确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如自愿提前还款的,应提前3/10/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一致后/或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由于并购贷款的利率相对较高,银行一般不希望安孚能源提前偿还并购贷款;上市公司为控制利息成本,尝试借入低息贷款以置换农业银行的高息贷款,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未取得农业银行的书面同意。

另外,上市公司及安孚能源自身无实际经营业务,安孚能源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亚锦科技的现金分红,上市公司年度现金分红及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主要系向安孚能源拆借,考虑到上述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以及偿还并购贷款本金及利息,安孚能源暂时无资金实力提前偿还并购贷款。

综上,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计算过程中的存量贷款利息系以标的公司与银

行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基础测算得出,具有合理性;安孚能源业绩承诺期各年的存量贷款年利息占预测归母净利润(不考虑利息)的比例均低于交易价格的折扣率,标的公司不存在通过调节存量贷款利息从而调节承诺净利润的情况。

(2)业绩补偿安排九格众蓝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若出现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情形,九格众蓝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的,则九格众蓝应优先以其取得的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具体业绩补偿的计算及实施方式如下:

①股份补偿A、股份补偿的计算当年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九格众蓝在本次交易对应的交易对价÷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以前年度已补偿股份数(如有)。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若任一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B、补偿股份数量调整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等除权事项的,则九格众蓝累计补偿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九格众蓝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亦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对于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现金分红的部分,九格众蓝应相应返还给上市公司。

九格众蓝累计补偿股份数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其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

C、股份补偿的实施

若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出现九格众蓝应支付业绩补偿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在对应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40日内就股票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则上市公司将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九格众蓝当年应补偿的股份。

②现金补偿A、现金补偿的计算若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额大于九格众蓝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不足部分由九格众蓝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九格众蓝当年应补偿现金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现金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九格众蓝在本次交易对应的交易对价]-(九格众蓝累计已补偿股份数×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如有)。

需要说明的是,九格众蓝所补偿的现金应以九格众蓝基于本次交易从上市公司收取的现金对价金额为限。

B、现金补偿的实施

若根据本协议约定出现九格众蓝应支付现金补偿的情形,则九格众蓝应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后3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现金补偿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公司的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前九格众蓝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业绩承诺期限内九格众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九格众蓝已补偿现金),则九格众蓝应向上市公司进行另行补偿。另行补偿时,九格众蓝应优先以其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作为交易对价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

减值补偿金额=标的公司的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前九格众蓝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业绩承诺期内九格众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九格众蓝已补偿现金。前述“标的公司的期末减值额”为本次交易价格对应的标的公司总体估值减去期末(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公司的总体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减值补偿股份数=减值补偿金额÷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如果承诺期内,九格众蓝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作为交易对价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进行减值补偿的,九格众蓝应使用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进行补偿,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减值补偿金额-九格众蓝就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量×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九格众蓝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应以九格众蓝基于本次交易从上市公司收取的现金对价金额为限。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等除权事项的,则九格众蓝累计补偿的股份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九格众蓝根据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亦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对于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现金分红的部分,九格众蓝应相应返还给上市公司。

若出现九格众蓝应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40日内就股票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则上市公司将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九格众蓝应补偿的股份。

(六)关于本次重组期间损益归属的安排

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对本次重组过渡期间损益安排进行了明确约定,如安孚能源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累积利润为正数,则该利润所形成的权益归安孚科技享有,如安孚能源在过渡期间产生的累积利润为负数,则由交易对方按照亏损额乘以各自对安孚能源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安孚科技补偿。

(七)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及填补回报安排

1、本次交易对公司即期每股收益的影响根据中证天通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中证天通(2025)证专审21120004号),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主要盈利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实际数备考数变动率实际数备考数变动率
营业收入463,833.33463,833.33-431,762.21431,762.21-
利润总额96,228.4595,316.27-0.95%84,403.3683,491.18-1.0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818.2025,335.0950.64%11,582.7620,713.9878.8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01.0126.25%1.011.3331.6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31%9.73%上升0.42个百分点16.19%14.60%下降1.59个百分点

根据上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23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为1.33元/股,较本次交易完成前提高31.68%,2024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为1.01元/股,较本次交易完成前提高26.25%,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厚公司每股收益,提升股东回报。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等多方面未知因素的影响,公司及标的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对生产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排除公司未来实际取得的经营成果低于预期,每股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情况。

2、上市公司应对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收益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承诺

)应对措施

虽然根据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当年不会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但考虑到上市公司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若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公司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①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

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②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③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察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②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③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依据届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有)。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⑦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有)。

(八)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收购安孚能源31.00%股权的交易对方承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上市公司聘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机构资格。

九、其他提请投资者关注的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亚锦科技持有鹏博实业29.455%参股权,并将该笔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截至2023年12月31日,鹏博实业29.455%股权的账面价值为40,300.00万元。鹏博实业的主要资产是其持有的*ST鹏博(股票代码600804)的股权。2024年3月29日,*ST鹏博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40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该《告知书》,*ST鹏博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以及2012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2024年4月16日,*ST鹏博发布公告称其因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提供担保被起诉,涉及担保金额16.4亿元。根据国务院2024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ST鹏博存在重大退市风险。根据公开信息查询,鹏博实业多次成为被执行人、股权被冻结、被申请破产。中联国信在对安孚能源评估时考虑了上述因素,将上述鹏博实业参股权评估为零。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事项。同时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4年3月31日,鹏博实业29.455%股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账面价值已减值至0。

2024年8月16日,*ST鹏博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2012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对*ST鹏博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的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及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

重大风险提示

在评价本公司本次交易或作出投资决策时,除本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积极主动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尽可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并已按时登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虽然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波动情况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规定的股票价格波动标准,但仍无法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存在因异常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致使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在交易推进过程中,商务谈判情况、资本市场情况、标的公司情况等均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本次交易的条件;此外,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也可能对交易方案产生影响。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情况变化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实施,包括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上述呈报事项能否获得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存在审批风险。

(三)标的公司估值风险

鉴于安孚能源除持有亚锦科技51%股份外无其他实际经营业务,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以资产基础法对安孚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其评估值

是以安孚能源持有亚锦科技51%股份对应的评估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安孚能源账面除亚锦科技51%股份以外的其他净资产确定;对于亚锦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机构以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最终采取了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以202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安孚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19,652.00万元,相较于母公司报表口径账面价值增值92,141.28万元,增值率为28.13%。

尽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鉴于资产评估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相关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本次评估中包含的相关假设、限定条件及特别事项等因素的不可预期变动,可能将对本次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造成一定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估值风险。

(四)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及业绩补偿无法执行的风险

九格众蓝作为业绩承诺方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安孚能源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的净利润进行承诺,若本次交易于2025年内实施完毕,则标的公司安孚能源2025年-2027年实现净利润(“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5,096.07万元、37,743.43万元、39,807.91万元。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

为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次交易中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由于标的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受宏观形势、行业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标的公司存在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同时,如果未来发生业绩承诺补偿,而业绩补偿义务人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及自有资金不足以履行相关补偿时,则存在业绩补偿不足、补偿不及时的违约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业绩补偿金额未完整覆盖交易对价的风险

为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方案设定了业绩补偿条款。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15,198.71万元,业绩承诺方九格众蓝因业绩补偿向上市公司进行的补偿总额合计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

价。若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存在补偿金额无法覆盖对应全部交易对方获得交易对价的风险。

二、标的公司经营相关的风险

(一)宏观经济周期波动风险安孚能源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南孚电池主要从事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作为国内先进的电池科技公司,南孚电池专注于电池行业,通过保持稳定领先的产品性能,以及对于国内电池零售市场的深耕细作,坚持以科技为先导、以产品为重心、以客户为中心,“南孚牌”电池在国内电池市场占有较大优势。标的公司的电池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智能穿戴、物联网等领域,其终端产品具有消费属性,市场需求则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宏观经济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下游产业的供需平衡,进而影响到电池市场。

如果外部经济环境出现不利变化,或者上述影响市场需求的因素发生显著变化,都将对电池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导致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发生波动。

(二)核心产品替代风险

南孚电池主要从事碱性电池和其他种类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随着各种电池产品研发技术的进步,近年来,以锂电池为代表的二次电池在移动通信、娱乐以及新能源汽车等方面开拓了大量新的市场空间。碱性电池因其成本低、稳定性、安全性、耐久性等优势依旧在玩具、个人电源、家用电源等小放电量、使用周期较长的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竞争优势,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南孚电池核心产品仍存在被替代的风险,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南孚电池原材料主要为锌粉、电解二氧化锰、钢壳等,与有色金属锌、锰的价格波动存在一定的关联性。锌、锰等有色金属属于大宗商品,其价格较易受到宏观经济、市场需求、汇率等因素的影响,且往往波动较大。如果未来该等原材料的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且南孚电池未能有效向客户转移该等增加成本,则将对南孚电池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标的公司的盈利情况。

三、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风险

(一)核心资产亚锦科技股权质押的风险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孚能源为收购亚锦科技36%股份和15%股份,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了并购贷款,并向其质押了1,408,445,423股亚锦科技股份(占亚锦科技总股本的37.55%),占安孚能源持有亚锦科技股份的73.64%。如未来南孚电池经营、财务和现金流状况恶化,导致安孚能源无法如期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则该等已质押股份中的部分或全部可能被相关机构处置,从而影响公司对标的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二)商誉减值风险为实现战略转型,公司于2022年完成亚锦科技合计51%股份的收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两次收购亚锦科技股份所支付的成本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合并报表的商誉,商誉不做摊销处理,但需在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截至2024年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商誉金额为290,599.36万元,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的比重为158.30%。如未来亚锦科技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则可能发生商誉减值,从而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风险

(一)股市波动风险股票价格波动与多种因素有关,包括公司发展前景,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心理预期、金融政策调控等。本次交易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价格波动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针对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选择。

(二)不可抗力风险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政策、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公司通过重组实现战略转型,亟待提高对核心资产的权益比例2022年1月前,公司主要从事自营百货零售业务,包括购物中心、超市、家电专业店等,随着线上线下一体化等新零售模式的涌现,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作为区域性百货零售企业,公司面临较大的业务转型和升级压力。在公司传统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加剧难以实现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优化公司现有的业务结构和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上市公司于2022年1月完成了原有业务置出以及收购亚锦科技36%股份并取得亚锦科技15%股份对应表决权委托,从而取得亚锦科技控制权。亚锦科技持有的核心资产为南孚电池股权,南孚电池是中国电池行业知名企业,在国内碱性电池零售市场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较高,具备明显的市场领先优势。上述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完成从传统的百货零售行业向市场规模庞大、发展前景广阔的消费电池行业的转型,快速切入优质赛道,并取得较为领先的市场地位,带来稳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提升了公司的资产质量、整体持续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2022年5月上市公司又进一步收购了亚锦科技15%股份,从而合计持有亚锦科技51%的股份,加强了对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控制权的稳定性,提高了在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享有的权益比例,提升了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收购亚锦科技36%股份的交易对价为24亿元,收购亚锦科技15%股份的交易对价为13.5亿元,受限于公司资金实力有限,公司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安孚能源以引入少数股东投资的方式筹措收购所需资金,并以非全资子公司安孚能源作为收购亚锦科技合计51%股份的收购主体,从而导致公司对于核心资产南孚电池的权益比例较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穿透计算后持有的南孚电池的权益比例仅为26.09%,公司亟待通过收购的方式提高对南孚电池的权益比例,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电池行业市场空间广阔,未来发展潜力较大

(1)电池行业整合加速,头部企业竞争优势明显电池行业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行业,在全球电池市场上,中国、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国家是主要生产国和品牌商所在国。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在锌锰电池、锂离子电池等领域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生产基地,锌锰电池行业在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稳定的竞争格局,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并已形成两极分化现象,优势企业的市场份额正逐步提高。拥有较强的品牌认可度、庞大的销售体系、持续的研发创新能力、先进的制造能力、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以及稳定的供应商等关键资源的头部企业竞争优势进一步显现。碱性电池行业将进一步加速优胜劣汰和兼并整合,少数头部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孚电池是中国电池行业知名企业,在国内碱性电池零售市场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较高,具备明显的市场领先优势。

)新兴电器蓬勃发展,带动电池需求持续增长一方面,中低负荷用电场景下,碱性电池由于具有性价比高、用户获得便捷等特点,需求仍会长期存在;另一方面,由于消费升级和新兴电器的发展,未来碱性电池的市场规模仍将继续提升。近年来,随着物联网、智能化生活的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池的应用场景不再局限于传统家用电器、遥控器、钟表和电动玩具等,智能家电、家庭护理仪器、小型消费电子产品等新兴产品的蓬勃发展使得电池的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展,电池需求和消费规模持续增长。

、国家政策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近年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继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明确提出兼并重组在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调整产业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提出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拓宽并购融资渠道,破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分割。2024年2月,中国证监会召开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座谈会,指出我国经济正处于实

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上市公司要切实用好并购重组工具,抓住机遇注入优质资产、出清低效产能,实施兼并整合,通过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背景下,公司进行本次重组符合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延续公司既定战略,确保公司转型升级

作为国内先进的电池科技公司,南孚电池坚持以科技为先导、以产品为重心、以客户为中心,通过保持稳定领先的产品性能,以及对于国内电池零售市场的深耕细作,在国内碱性电池市场占有较大优势。“南孚牌”碱锰电池产品连续32年(1993年-2024年)在中国市场销量第一。在国内碱性电池零售市场,“南孚牌”电池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影响力较高,具备明显的市场领先优势。公司通过两次收购取得亚锦科技51%的股份,并控制了南孚电池,从而实现从传统的百货零售行业向电池行业的战略转型。收购完成后,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8,313.68万元、431,762.21万元和463,833.33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60.87万元、11,582.76万元和16,818.20万元,切实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收购亚锦科技36%股份和15%股份时均已披露,将在上述收购完成后且2022年或之后年度亚锦科技净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根据公司届时情况,适时启动收购亚锦科技的剩余股份以及安孚能源少数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本次交易系延续公司既定战略,进一步加强对亚锦科技和南孚电池的控制权,确保公司转型升级。

2、提高上市公司对核心资产的权益比例,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标的公司安孚能源的核心资产为南孚电池。南孚电池凭借其强大的品牌影响力、深入基层的庞大销售体系、持续的研发创新能力、先进的制造能力、经

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在国内电池领域中具备极强竞争力和较高市场地位。在电池领域,南孚电池通过多品牌矩阵布局、提供多样化电池产品,全方位满足用户需求;同时,南孚电池持续提升产品性能,确保消费者获得良好的使用体验,连续多年处于销量前列,已形成具备较高影响力的消费品牌。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南孚电池实现营业收入371,276.21万元、431,762.21万元和463,833.33万元,实现净利润78,800.56万元、84,100.33万元和91,663.56万元,盈利能力较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持有安孚能源62.25%的股权,安孚能源持有亚锦科技51.00%的股份,亚锦科技持有南孚电池82.18%的股权,穿透计算后上市公司持有的南孚电池权益比例仅为26.09%。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的安孚能源股权比例将提高至93.26%,穿透计算后上市公司持有的南孚电池权益比例将提高至39.09%,大幅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提升提供保证,充分保障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利益。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孚能源股权及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九格众蓝、袁莉、华芳集团、张萍、钱树良和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31.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持有安孚能源62.25%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安孚能源93.26%的股权。本次交易的交易结构如下:

注:上图中,橙色为发行股份购买安孚能源股权的交易对方,蓝色为支付现金收购安孚能源股权的交易对方,灰色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安孚能源股权的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孚能源股权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孚能源股权的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孚能源股权的实施。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2024年5月6日,上市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对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

2025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再次进行了调整,相关调整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内容预案披露股东大会前调整股东大会后第一次调整股东大会后第二次调整
标的资产安孚能源37.75%股权安孚能源31.00%股权安孚能源31.00%股权安孚能源31.00%股权
收购安孚能源股权的交易对方九格众蓝、正通博源、袁莉、华芳集团、张萍、钱树良及新能源二期基金九格众蓝、袁莉、华芳集团、张萍、钱树良及新能源二期基金九格众蓝、袁莉、华芳集团、张萍、钱树良及新能源二期基金九格众蓝、袁莉、华芳集团、张萍、钱树良及新能源二期基金
收购华芳集团持有的安孚能源股权支付方式发行股份支付现金支付现金支付现金
收购九格众蓝持有的安孚能源股权支付方式发行股份发行股份发行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
安孚能源31.00%股权对应的交易作价-130,112.69万元115,198.71万元115,198.71万元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发行数量及用途-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2,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且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的发行数量及价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为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1,314.15万元,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1,400.00万元,标的公司安孚能源偿还银行借款29,285.85万元。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8,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且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的发行数量及价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为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0,476.28万元,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1,400.00万元,标的公司安孚能源偿还银行借款26,123.72万元。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8,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且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的发行数量及价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为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9,003.68万元,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1,400.00万元,标的公司安孚能源偿还银行借款17,596.32万元。
交易对方九格众蓝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截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束之日,对用于认购安孚科技新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
调整内容预案披露股东大会前调整股东大会后第一次调整股东大会后第二次调整
拥有权益的时间达到或超过12个月的部分,则该部分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对应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对用于认购安孚科技新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部分,则该部分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对应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交易对方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锁定期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交易对方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锁定期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交易对方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锁定期相应调整。
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袁永刚、王文娟夫妇作为业绩承诺方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安孚能源2024年、2025年及2026年的业绩实现情况进行承诺,标的公司安孚能源2024年-2026年累计实现净利润(“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者)不低于104,971.73万元。在业绩承诺期结束后,由上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安孚能源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下称“专项审计报告”)。若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安孚能源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九格众蓝作为业绩承诺方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安孚能源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的净利润进行承诺,若本次交易于2025年内实施完毕,则标的公司安孚能源2025年-2027年实现净利润(“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5,096.07万元、37,743.43万元、39,807.91万元。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之“(五)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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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在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袁永刚、王文娟向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补偿,袁永刚、王文娟收到上市公司发出的补偿通知后30日内,应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实施补偿。袁永刚、王文娟收到上市公司发出的补偿通知后,应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实施补偿,具体利润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安孚能源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安孚能源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安孚能源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袁永刚、王文娟夫妇通过九格众蓝在本次交易穿透计算后对应的交易对价。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利润补偿金额小于0,按照0取值。承诺期内袁永刚、王文娟向上市公司支付的全部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袁永刚、王文娟通过九格众蓝在本次交易穿透计算后对应的交易对价。排”之“1、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减值测试及补偿---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公司的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前九格众蓝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业绩承诺期限内九格众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买标的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九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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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蓝应向上市公司进行另行补偿。另行补偿时,九格众蓝应优先以其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作为交易对价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之“(五)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补偿安排”之“2、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注:支付现金要约收购亚锦科技5%股份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将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孚能源31%股权完成且股转公司对安孚能源要约收购亚锦科技股份事项进行确认后启动要约收购。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中对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进行了明确。

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根据2024年10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方案,对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的交易作价、交易对方取得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发行数量进行了调整,并补充了业绩补偿承诺安排,其中交易作价由此前的130,112.69万元调减至115,198.71万元,价格减少未超过20%;配套募集资金金额由此前不超过42,000.00万元调减至不超过38,000.00万元;根据2025年2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再次调整后的方案,对交易对方九格众蓝的支付方式、交易对方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减值测试及补

偿安排、股份发行数量进行了调整,并在保持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了各项募投项目的投入金额。因此,上述交易方案调整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的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标准,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同时,上述方案调整中交易对价下调了11.46%。且发行股份价格保持不变,因此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数量有所下降,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孚能源31.00%股权

1、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袁莉、张萍和钱树良持有的安孚能源

9.10%的股权,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九格众蓝持有的安孚能源19.21%的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芳集团和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2.70%的股权。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持有安孚能源62.25%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安孚能源93.26%的股权。

2、标的资产价格及定价方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孚能源除持有亚锦科技51%股份外无其他实际经营业务。安孚能源的评估值是以其持有亚锦科技51%股份的评估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安孚能源账面除亚锦科技51%股份以外的其他净资产确定。本次对亚锦科技的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并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亚锦科技股权的评估值。根据中联国信出具的《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4)第

号),以2023年

日为评估基准日,亚锦科技100%股份的收益法评估值为901,845.48万元,安孚能源100%股权的评估值为419,652.00万元,对应安孚能源

3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30,112.69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安孚能源以及控股子公司亚锦科技的评估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评估方法
ABC=B-AD=C/A
安孚能源327,510.72419,652.0092,141.2828.13%资产基础法
亚锦科技569,645.00901,845.48332,200.4858.32%收益法
569,645.001,480,000.00910,355.00159.81%市场法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安孚能源

3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15,198.71万元。经与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拟采用差异化定价,即在保持上市公司支付的总对价不变的情况下,新能源二期基金转让的安孚能源股权交易对价与本次交易的评估值保持一致,剩余对价将由其他交易对方根据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计算获取。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差异化定价具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涉及的交易对方对应安孚能源100%股权估值合计持股比例相应交易对价
1新能源二期基金419,652.001.01%4,242.81
2其他交易对方369,928.5829.99%110,955.91
合计31.00%115,198.71

截至评估基准日,安孚能源100%股权评估值为419,652.00万元,对应安孚能源

3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30,112.69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各方友好协商,安孚能源

31.00%股权的交易对价拟定为115,198.71万元,对应安孚能源100%股权估值为371,550.00万元。新能源二期基金系国有全资企业安徽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子基金,其有限合伙人亦多为安徽省各地方政府投资平台,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经与各交易对方充分协商确定,新能源二期基金持有的安孚能源

1.01%股权的交易对价为4,242.81万元,对应安孚能源100%股权估值为419,652.00万元,与本次交易的评估值相同;其余交易对方合计交易对价为110,955.91万元,对应安孚能源100%股权估值为369,928.58万元。本次交易的差异化定价系结合交易对方的股东结构情况,由上市公司与各交易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由各交易对方自主独立判断及决策的结果。上市公司支付对价总额对应的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不超过标的公司100%股权评估值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确定的标的公司100%股权交易估值,不会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支付方式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孚能源合计31.00%股权的支付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
1九格众蓝安孚能源19.21%股权8,527.4062,534.2571,061.65
2袁莉安孚能源5.73%股权-21,193.8321,193.83
3华芳集团安孚能源1.69%股权6,233.48-6,233.48
4张萍安孚能源1.69%股权-6,233.486,233.48
5钱树良安孚能源1.69%股权-6,233.486,233.48
6新能源二期基金安孚能源1.01%股权4,242.81-4,242.81
合计19,003.6896,195.03115,198.71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5、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九格众蓝、袁莉、张萍和钱树良,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6、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即2024年3月26日。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具体情

况如下:

项目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8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43.5134.81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44.0735.26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45.2336.19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

34.8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鉴于上市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3.70元/股。

、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机制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机制。

(3)可调价期间

本次交易可进行价格调整的期间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前。

(4)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①向下调整

上证指数(000001.SH)或万得电气部件与设备行业指数(882423.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跌幅超过20%,且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超过20%。

②向上调整

上证指数(000001.SH)或万得电气部件与设备行业指数(882423.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涨幅超过20%,且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超过2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前述“调价触发条件”之一后的20个交易日内,若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首次满足该项调价触发条件的次一交易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应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

个交易日或者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可再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股份发行数量调整股份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转让对价不变,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的股份发行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8、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股份支付对价金额÷发行价格,若经上述公式计算的具体发行数量为非整数,则不足一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按上述公式计算,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的发行价格23.70元/股,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名称股份支付对价金额(万元)发行股份数量(股)
1九格众蓝62,534.2526,385,760
2袁莉21,193.838,942,542
3张萍6,233.482,630,159
4钱树良6,233.482,630,159
合计96,195.0340,588,620

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9、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袁莉、张萍和钱树良均已出具承诺:截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束之日,对用于认购安孚科技新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达到或超过12个月的部分,则该部分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对应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对用于认购安孚科技新发行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部分,则该部分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对应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交易对方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锁定期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九格众蓝已出具承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安孚科技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交易对方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锁定期相应调整。

九格众蓝的合伙人已出具承诺:在九格众蓝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间内,就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持有的九格众蓝的财产份额,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九格众蓝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同意九格众蓝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若九格众蓝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九格众蓝的合伙人九格股权的合伙人已出具承诺:在九格众蓝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间内,就本人/本公司直接持有的九格股权及间接持有的九格众蓝的财产份额,本人/本公司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九格股权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本人/本公司同意九格股权将自动续期至锁定期届满;若九格众蓝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人/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

10、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对于安孚能源的过渡期损益归属,如安孚能源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累积利润为正数,则该利润所形成的权益归安孚科技享有,如安孚能源在过渡期间产生的累积利润为负数,则由交易对方按照亏损额乘以各自对安孚能源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安孚科技补偿。

11、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12、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补偿安排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补偿安排的具体内容参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之“(五)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补偿安排”。

(三)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占交易对价的比例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8,000.00万元,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96,195.03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占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比例为

39.5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3、发行对象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4、定价依据、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1)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竞价发行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数量为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且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5、锁定期安排

本次向不超过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锁定期相应调整。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尚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标的公司安孚能源偿还银行借款,其中标的公司安孚能源偿还银行借款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1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9,003.6850.01%
2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1,400.003.68%
3标的公司安孚能源偿还银行借款17,596.3246.31%
合计38,000.00100.00%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未能获准实施或虽获准实施但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则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并根据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若根据实际情况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配套募集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的相关规定,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2023年

日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收购正通博源和宁波睿利合计持有的安孚能源

8.09%股权的事项,交易总对价为27,712.70万元,该次收购与公司本次交易属于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因此需要累计计算。

根据经审计的上市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标的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购买安孚能源

8.09%股权的交易金额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进行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资产总额*收购比例与交易金额孰高资产净额*收购比例与交易金额孰高营业收入*收购比例
前次收购安孚能源8.09%股权51,251.0127,712.7027,272.04
本次收购安孚能源31.00%股权210,834.46115,198.71133,867.45
合计262,085.47142,911.41161,139.49
上市公司对应财务数据604,694.2156,745.22338,313.68
占比43.34%251.85%47.63%

注:前次收购安孚能源8.09%股权对应数据为安孚能源2022年度经审计相应财务数据。

经测算,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需要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孚能源31.00%股权的交易对方中,九格众蓝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蓝盾光电持有52.63%有限合伙份额的企业,新能源二期基金为公司前董事长夏柱兵曾实际控制的企业,华芳集团为曾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秦大乾实际控制的公司。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袁永刚、王文娟夫妇,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获得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各自内部决策程序(如需)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前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7、前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本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9、本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之盖章页)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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