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参股公司的委派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主要包括: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九)回购股份;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无先例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件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第二十一条规定事项发生后,已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在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内容时,负有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建议。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证券部。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总经理或经公司指定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证券部。
第三十九条 报告人向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报告人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公司证券部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做好收件记录。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四十二条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披露的具体牵头部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并对所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确保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
编制组织工作;
(二)证券部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并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将要触发或已触发重大信息报告时点的第一时间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或通报信息;
(二)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的临时公告,证券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及其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证券部。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