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32,502,220.45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执行通知书,履行交纳欠款、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的义务,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一、本次执行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5月,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刚”)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合同项下相关设备资产为租赁标的物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为苏州租赁,承租人为吴江金刚,租赁本金为10,000万元。公司及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昊集团”)与出租人签订《保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出租人负有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因苏州金刚未能按照约定向苏州金租支付租金,苏州金租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和解协议>暨实施债务重组的议案》。同意公司、苏州金刚及欧昊集团与苏州金租签署《和解协议》并实施债务重组。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和解协议>暨实施债务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2024年11月11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2024)苏0509民初15659号)。截至目前,公司因资金状况紧张未能按前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二、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苏0509民初15659号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2025年3月28日,公司收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5)苏0509执3812号),具体如下:
1、受理机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并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起七日内向本院申报本人财产: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2,402,418.45元以及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按生效的(2024)苏0509民初15659号文书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99,802.0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诉讼、仲裁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5)苏0509执3812号)。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