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显盈科技”)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即2023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
公司已于2024年4月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继续延长至2025年3月14日(以下简称“原有效期”)。
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因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届满,为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的持续、有效、顺利推进,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若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复,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日。
二、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2023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公司已于2024年4月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继续延长12个月至2025年3月14日。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因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届满,为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的持续、有效、顺利推进,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若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复,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日。
三、会议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若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复,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日。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因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届满,为确保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监事会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若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复,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日。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