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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智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光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9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01,914.2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5.36%,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被担保对象公司子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安徽光智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2,000万元,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2025年3月28日,公司为子公司安徽光智融资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金额3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以下简称“皖东农商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安徽光智在皖东农商银行不超过人民币5,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滁州市分行”)签署了《小企业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安徽光智在中国邮储银行滁州市分行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滁州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安徽光智在交通银行滁州分行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后,公司为安徽光智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尚余担保额度92,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CT8W4U

3.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9日

4.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路100号

5.法定代表人:朱世彬

6.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0万元

7.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等。(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被担保人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294,594378,764
负债总额215,624288,815
净资产78,97089,949
资产负债率73.19%76.25%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度(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82,255127,751
利润总额-21,59010,940
净利润-15,7579,813

9.安徽光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股权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皖东农商银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2.债务人(被担保方):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

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二)公司与中国邮储银行滁州市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

2.债务人(被担保方):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本合同所设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滁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债务人(被担保方):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01,914.2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5.36%,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签订的《小企业保证合同》;

3.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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