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公告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5年3月14日起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4日;
3、公示方式:邮件或公告栏张贴;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通过邮件或书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文件和凭证。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