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胶囊”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形象,同时确保公司资产的合理使用和股东权益的有效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黄山胶囊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授权,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开展对外捐赠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公司开展对外捐赠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企业品牌建设、无形资产培育的长期投资,要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紧密围绕企业文化,确保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一致。
(二)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
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对象落实捐赠人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五)诚实守信原则。经审批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捐赠的,必须诚实履行,未经审批不能随意改变捐赠承诺。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五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不能超过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七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公益性捐赠。
(二)救助性捐赠。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对口支援地区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的公益性捐赠;
(三)其他捐赠。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所开展的其他公益性捐赠。
第八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三章对外捐赠职责分工
第九条行政部为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捐赠预算编制、审批报备、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对外捐赠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捐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部负责对外捐赠行为的审计监督,确保捐赠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证券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信息的对外公告。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财务部门就捐赠预算执行情况和对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行政部对捐赠方案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符合要求的,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财产构成、捐赠数额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预算范围内,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董事会备案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多于人民币10万元及批准后超年度预算总额的对外捐赠项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捐赠方案获得批准后,由行政部按照审批意见,组织实施捐赠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保捐赠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金捐赠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资金安全;实物资产捐赠应办理相关的资产交接手续,明确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由行政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内部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应将当年开展的对外捐赠情况纳入社会责任相关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ESG报告等形式)公开发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黄山胶囊行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