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新材”)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公正、客观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本人于2024年6月14日通过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将本人2024年度(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简介如下:
吕炜劼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曾先后在浙江大学国际经济法系任教,在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首席法律顾问。自2008年起在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至今,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2023年1月至今,任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2023年12月至今,任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6月14日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自查情况
本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三、本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自本人任职以来,董事会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出席历次会议,并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阅读各次董事会会议资料,为董事会审议决策做好充分准备;坚持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利用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保证了对公司运作合理性、公平性的有效监督,为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任职期内,本人未对公司的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2024年任职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 是否独立董事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吕炜劼 | 是 | 7 | 7 | 5 | 0 | 0 | 否 | 3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自本人任职以来,公司共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4次审计委员会、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积极出席历次会议,并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任职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出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年任职期内,本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历次会议、现场考察等机会,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日常经营情况的介绍和汇报,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公司运营状况,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将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等情况与本人进行充分的意见交流,在召开董事会及在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针对颁布的监管新规,公司积极组织本人参加履职必备的监管培训,不断提升本人的专业性与前瞻性,为本人规范、高效履职提供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四、履职中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任职期内,本人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任职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上述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
认为前述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数据准确详实,能够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2024年任职期内,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实施部署、整改落实、自我评价等各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听取公司审计部及专业审计机构的相关汇报,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公司不断完善和提升内部控制的工作方法和途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本人对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认为公司能够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控运行机制有效,达到了内部控制预期目标,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情况
本人就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对第三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和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资金占用情况
2024年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2024年任职期内,本人对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充分分析和论证。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利润分配情况
2024年任职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出了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认真审议了利润分配方案,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有
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情况
2024年任职期内,本人认真审议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具体包括《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事项,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等事项。本人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业绩预告情况
2024年任职期内,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发布了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司业绩预告格式与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更正或补充的情形。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4年任职期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通知和要求,本人对股东、关联方及公司自身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检查,未发现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形。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以对所有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运用专业知识及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吕炜劼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