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14:5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09人,代表股份66,863,1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60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50,913,2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62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4人,代表股份15,949,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27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405名,代表股份15,817,1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604%。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5年3月1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吉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关联股东卓尔智造集团有限公司及阎志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4,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255%;反对5,34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650%;弃权1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9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08,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726%;反对5,34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975%;弃权1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9%。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佛山登奇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16,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770%;反对2,376,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36%;弃权8,270,5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3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9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70,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895%;反对2,376,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20%;弃权8,270,55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3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8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谭四军律师和程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律
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