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及明确。本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本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26日